|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3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市政函〔2020〕31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6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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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委托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批权限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在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23号)有关要求,现就委托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批事项
委托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审批除全国重点镇(详见附件)以外的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二、委托审批程序
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由各县(市)、临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委托审批的相关责任
(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实施。对在承担市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工作过程中出现过错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出现重大问题的,市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二)因行使委托审批权限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由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责任,负责提交被申请复议或者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相关材料,提出书面答复或者答辩意见。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其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出庭应诉。
(三)因行使委托审批权限而引起当事人信访的,由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承担具体接访工作,并就信访内容提出书面答复。
(四)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实施委托审批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撤销其批准文件:
1.不按照委托的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情形审批的;
3.被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
因违法违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相关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复文件及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由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委托事项依法依规行使。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各县(市)、临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后自动失效。国家或者自治区在本通知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为准。
附件:全国重点镇名单(桂林市)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附件
全国重点镇名单(桂林市)
灵川县大圩镇,全州县全州镇,兴安县兴安镇、界首镇、溶江镇,阳朔县阳朔镇、白沙镇,灌阳县黄关镇、文市镇,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资源县资源镇,平乐县平乐镇、二塘镇,荔浦市荔城镇,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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