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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市政函〔2020〕31号)

2020-07-06 16:20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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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桂林市人民政府下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0年7月3日起,将除全国重点镇以外的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委托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这一文件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要求,深化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在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23 号)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是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地方发展的促进和引导作用的具体体现,是自然资源各级部门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又一积极作为。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为四大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批事项、委托审批程序、委托审批的相关责任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内容。

  1. 明确委托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通知》明确普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由各县(市)、临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 明确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相关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实施。对在承担市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工作过程中有过错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出现重大问题的,市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限。三、明确相关的工作要求。一是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应将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复文件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二是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委托事项依法依规行使。三是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各县(市)、临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后自动失效。国家或者自治区在本通知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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