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04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市政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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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桂林市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包括青少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包括青少年组)、世界杯(总决赛、包括青少年组)、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特指青少年组)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桂林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单位。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应当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教练员奖励标准还应当考虑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
第四条 运动员名次奖励标准。
(一)在奥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2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在青少年奥运会上获得1—8名,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
(二)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1.5万元、1万元;属于非奥运会项目的,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少年组比赛中获得1—3名,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
(三)在亚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元、2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属于非奥运会项目的,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
(四)在全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2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0.5万元;属于非奥运会项目的,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
(五)在区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
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名次,按上述奖励标准增发1份奖金。团体、集体全能、接力组、五人、四人、三人、双打(人)项目的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每人获得1份奖金。区运会创自治区最高纪录(特指青少年最高纪录),或者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项目中多次超、创纪录的,只按最高成绩超、创纪录给予1份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取得1项或者2项(含2项)以上应获奖励名次的,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金额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奖励金额标准相同。
教练员在同一个单项中涉及所培训运动员(队)的2项或者2项以上奖金的,按照所培训运动员的成绩奖金累计发放。
一名获奖运动员涉及多名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启蒙输送教练员的,各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按照所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分别在各自有关教练员奖励金额标准中进行分配。
第六条 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个人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5份奖金;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4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1份奖金。
第七条 区运会个人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3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和带队比赛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各发给0.1份奖金。
第八条 团体、集体全能、接力组、五人、四人、三人、双打(人)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2份奖金(其中,现任主管教练员发给1.5份奖金,输送教练员发给0.3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和带队比赛教练员各发给0.1份奖金)。
第九条 集体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3份奖金;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3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和带队比赛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各发给0.1份奖金。
现任主管教练员和带队比赛教练员或者输送教练员和带队比赛教练员为同一人,只发给主管教练员或者输送教练员一份奖金。
第十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功单位,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奖金安排到有功单位用于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项目。
第十一条 桂林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金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参考自治区体育局和广西其他城市奖励金额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有功单位的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立功及其他行政奖励,由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残疾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单位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申报工作,由市残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名词定义。
运动员是指在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注册或交流为桂林市的运动员。
教练员是指培养了桂林市运动员,并由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或者市体育局认可的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启蒙输送教练员、带队比赛教练员。
现任主管教练员是指运动员获得名次时,对运动员亲自指导和训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国家队、广西队或者桂林市教练员。同一训练单位中运动员由几名不同教练员各指导训练半年以上的,这些教练员均视为该运动员的现任主管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亲自对运动员进行半年以上(含半年)时间的系统指导和训练,并将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同一训练单位中运动员由几名不同教练员各指导训练半年以上的,这些教练员均视为该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
启蒙输送教练员是指第一个发现未进行过系统体育训练的运动员,对其进行初级系统体育指导训练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
带队比赛教练员专指在区运会中带领运动员参加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教练员。
有功单位包括涉及到所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的体育训练、输送、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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