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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年05月22日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市政电〔2020〕4号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7日
效力状态: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27 10:2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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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将《桂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522


桂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9115号)精神确保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主要任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国家和自治区部署,按照上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全力支持配合做好辖区内由国家、自治区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园林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市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园林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城区和跨县域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内除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草原不再作为单独登记单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园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和域人民政府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园林据全市森林资源分布情况,进一步核实市级直属国有林场权属界线。同时,做好辖区内市级直属国有林场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对尚未颁发林地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进一步核实属国有林场权属界线。同时,做好辖区内本县(市、区)属国有林场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将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将信息化管理应用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时间安排

(一)2020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根据制定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完成本辖区内除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继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对本辖区内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2年。完成本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自然资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四)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责任,倒排工期,有序推进。

(二)加强监督指导。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目标责任、情况通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压实部门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对组织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要进行约谈问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上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健全调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要着力处理和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的权属争议调处案件,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为全市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五)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确实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的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切实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竞赛活动,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支法治意识强、工作效率高、业务能力精的高素质队伍,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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