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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5日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市政办函〔2026〕3号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3日
效力状态: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6-02-03 10:5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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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工作组

2.3  县级人民政府

3  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监测和风险分析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与处理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指挥和协调

4.4  响应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3.5  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1.4.2  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跨县级行政区域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桂林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市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按照《桂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分类管理,协调联动。

1.5.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1.5.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预案评估和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  市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工作;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任务。

当国务院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时,市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当突发环境事件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其他类型事件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市应急指挥部时,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协助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市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收集和分析,调控互联网舆情,引导社会舆论。

(3)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环境保护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核实相关企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4)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清理、处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核查涉事企事业单位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将刑事、治安案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本级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监督;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道路运输、港口及码头(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外)陆域范围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外)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11)市水利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泄洪排沙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时乡镇、农村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参与相关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业生产活动、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涉及农田土壤、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受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配合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13)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1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地震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部门职责配合开展污染源排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地震灾害)等相关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负责市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使用;负责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理工作。

(16)市外事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外事宜的信息通报和应急沟通协调。

(17)市市场监管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的召回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

(18)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受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指导事发地县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和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

(19)市城管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区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县城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制定并实施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确保群众用水安全。

(20)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指导漓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属地职能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工作;负责将漓江风景名胜区港口、码头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内发生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协助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22)桂林海关: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和产品等的检验检疫、调查和处置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24)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公用通信网通信服务。

(25)桂林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水上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调查、应急处置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组织协调辖区水上溢油应急处置,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26)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按要求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27)桂林水文中心: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利水文资料。

(28)桂林两江国际机场:负责将民用航空器事故和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完成航空运输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

(29)中铁南宁局桂林车务段、桂林车站:负责将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完成铁路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30)自治区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2  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视情况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现场指挥机构。市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及市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应急监测与污染源排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以及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宣传与信息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通管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公众关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4)专家咨询组

市(现场)应急指挥部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为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5)水利和电力调度组

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并根据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

(6)饮用水保障组

由市城管委(当事发地为市区和县城时)或市水利局(当事发地为乡镇、农村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

(7)应急救援与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污染处置方案,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指挥和组织实施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8)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9)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10)水文气象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桂林水文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水文、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水文监测、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水文、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11)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2)涉外事务组

由市外事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对外交涉等事宜。

(13)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负责为停水区域提供必要饮用水,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2.3  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修订)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在本辖区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3  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问题。

3.2  监测和风险分析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管、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派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污染程度,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1)初步认定符合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判定条件的,或可能演化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或出现不明原因异味及水体颜色异常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或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中毒、重伤、死亡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跨国境河流干流及其一级、二级、三级支流,七大江河流域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5)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物泄漏,尾矿库泄漏,以及化工企业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

(6)发生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区域,以及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定舆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按本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

4.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步骤参照Ⅲ级响应)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当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市应急指挥部应纳入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按照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1.4.2、1.4.3、1.4.4规定的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1)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

(2)及时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救援、处置工作。市(现场)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4)必要时调集全市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对跨市行政边界(未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时,与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6)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时,及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2.3  Ⅳ级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及市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指挥和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市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部署和下达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 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支援行动;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7)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4.4  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结合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项目、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人员,及时准确监测,快速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及时报送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原料进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安全方面次生事故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应急响应终止

4.5.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可控范围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县级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可以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方承担。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公用通信网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的需要;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不依托受灾地公用通信网的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航空、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定义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2. 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调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