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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推动《应急预案》取得实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应急预案》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7年11月,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201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继修订,2024年2月修订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协调、审批、报备及管理相关要求,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预案,并做好预案与相关制度规定衔接的工作要求。同时,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2019年,我市相关机构名称和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管理主体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调整预案与之相适应。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形势下桂林市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求,提升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桂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本次《应急预案》修订旨在进一步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科学决策、有效处置。同时,完善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和后期处置等环节,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更贴合桂林市生态环境实际,突出风险防范、应急响应与处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了桂林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三、《应急预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共设置七个章节,本着实事求是、灵活高效的原则,对预案相应内容进行更新细化。
第一章节,阐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于桂林市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地方处置能力的事件、跨区域影响事件,以及可能影响桂林市的外部事件。将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制定了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等工作原则等基本内容。
第二章节,明确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包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3类,明确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31个单位,同时明确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与污染源排查组、宣传与信息组等13个应急工作组,明确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第三章节,提出各级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环境监测,收集、报告、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要求。预警方面,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方法、预警行动措施、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四个内容。信息报告与处理明确了报告程序和时限、报告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节,明确应急处置具体要求,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企业或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地方政府需核实信息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向上级报告并通报相关信息。应急响应分为Ⅰ至Ⅳ级,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启动,可调整响应级别。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启动,Ⅱ级由自治区政府启动,Ⅲ级由市政府启动,Ⅳ级由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包括现场污染处置、人员转移安置、医学救援、应急监测、市场监管调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等措施。当事件条件消除、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章节,梳理应急响应终止后期工作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应急响应后,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损害评估,开展事件调查等;事发地人民政府需进行善后处置,包括群众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
第六章节,指出宣传教育、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技术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机制保障、奖励与责任追究等应急保障要求。
第七章节,明确预案实施的管理要求,对执行细节进行补充说明,规定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本次印发的《应急预案》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调整适用范围。由“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修改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补充增加了“市行政区域外发生、可能影响我市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适用情形;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中删除了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情形,其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成员单位。根据桂林市机构改革的情况,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由38个调整为31个。
新增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通管办、自治区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6个单位;不再保留的成员单位有市政府新闻办、桂林警备区司令部、武警桂林支队、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地震局、桂林检验检疫局等13个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按照新调整后的机构名称和工作职责进行更新。
(三)调整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工作经验优化应急工作组分工,将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改为水利和电力调度组,保留制定、实施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的职责;水文监测的职责纳入水文气象组。同时,进一步明确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完善各工作组职责分工。
(四)补充相关内容。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和先进省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将应急响应过程中采取的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应急监测、市场监管和调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措施补充到《应急预案》,增加奖惩机制,使预案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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