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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编制背景
2020年,制定了《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对规范 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渡运秩序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目前,《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 为进一步厘清和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规范渡运安全 行为,切实提升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经过修订完善, 拟重新发布《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709号)
(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 9 号 )
三 、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渡口渡船和船 员(渡工)管理、渡运安全、渡运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 一 ) 总 则
1.精简了上位法依据。
2.统一了“渡口运营人”、“船员(渡工)”等专有名词的表述。
(二)管理职责
1.调整了管理职责的相关表述,对地方人民政府和管理对象 的法定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对相关部门和管理对象职责进行调整 和整合相关表述。
2.根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压减考核指标,且 相关上位法也未对“将渡口渡船的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对下级 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畴”作出具体要求,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交通部门职责中的“将渡口渡船的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对下级 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删除。
3.增加了文广旅部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
4.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均未规定需要签订安全责任书的精神, 删除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要求。
5.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的要求,明确了 乡镇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检查的要求。
(三)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涉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水行政许可手续”。
2.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增加了“漓江风景名 胜区内渡口建设的相关要求,应当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内河乡镇 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等规章,调整渡口标识 内容,整合了渡口建设相关标准,上位法已提出的相关标准不再 赘述。
4.根据本办法明确了对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5.根据《桂林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增加了 “鼓励漓江风景名胜区内渡船开展专业化设计建造”。
(四)渡运安全
1.统一相关表述,将“渡口码头”调整为“渡口水域”。
2.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调整了 渡船不得开航情形相关表述。
(五)渡运保障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的 通知》(交办海〔2025〕1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海事局关于推进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应用的通知》(桂交水运 函〔2025〕182号)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增加船舶智能监控系统 的内容 。
(六)法律责任
为与前文立法依据保持一致,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七)附则
明确相关基层部门职责,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的渡口渡船安 全管理职责与乡镇人民政府相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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