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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市政规〔2026〕2号)

2026-02-06 14:50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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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背景

2020年,制定了《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渡运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为进一步厘清和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规范渡运安全行为,切实提升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经过修订完善,拟重新发布《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9年709号)

(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9)

、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渡口渡船和船(渡工)管理、渡运安全、渡运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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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简了上位法依据。

2.统一了“渡口运营人”、“船员(渡工)”等专有名词的表述。

(二)管理职责

1.调整了管理职责的相关表述,对地方人民政府和管理对象的法定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对相关部门和管理对象职责进行调整和整合相关表述。

2.根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压减考核指标,且相关上位法也未对“将渡口渡船的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畴”作出具体要求,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交通部门职责中的“将渡口渡船的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删除。

3.增加了文广旅部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

4.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均未规定需要签订安全责任书的精神,删除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要求。

5.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的要求,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检查的要求。

(三)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涉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水行政许可手续”。

2.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增加了“漓江风景名胜区内渡口建设的相关要求,应当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等规章,调整渡口标识内容,整合了渡口建设相关标准,上位法已提出的相关标准不再赘述。

4.根据本办法明确了对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5.根据《桂林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增加了“鼓励漓江风景名胜区内渡船开展专业化设计建造”。

(四)渡运安全

1.统一相关表述,将“渡口码头”调整为“渡口水域”。

2.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调整了渡船不得开航情形相关表述。

(五)渡运保障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的通知》(交办海〔2025〕1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关于推进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应用的通知》(桂交水运函〔2025〕182号)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增加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的内容

(六)法律责任

为与前文立法依据保持一致,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七)附则

明确相关基层部门职责,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的渡口渡船安 全管理职责与乡镇人民政府相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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