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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2020年9月16日,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与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深化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办发〔20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第二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实施方案》精神的重要举措,《决定》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园区经济发展活力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桂林工业振兴的重要举措,对优化桂林市营商环境、推动桂林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委托的原则和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放管并重、放管结合,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围绕发展所需、民心所向,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不能下放的事项外,按照“能放则放、能给尽给”的原则,将市本级排污许可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权限委托给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充分扩权,进一步调动园区积极性,基本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园区办事不出园区”,激发园区活力与创造力。
三、委托具体要求
(一)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仅限于园区事务审批,严禁擅自扩大下放权力适用范围。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1.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部门要抓紧制定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方案,明确行政权力事项实施范围,积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衔接工作。
2.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依法做好委托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
1.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依法做好委托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做好人员、资金、技术、培训保障,编制操作规范,完善审批流程、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接受委托机关监督、指导。
2.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要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并知会权力事项下放部门与监管部门。
四、委托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共2项)
本次委托事项2项,委托单位为市行政审批局;事项类别为行政许可事项。
(本文件由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解读,联系方式:gljkqspj@guil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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