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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如何认定?政策依据是什么?

2019-07-11 14:31     来源:桂林市民政局     作者:桂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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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公益性养机构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养机构包括公司、企业等。其中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养机构,举办者不得分配利润、剩余财产不得在举办者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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