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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须知

2018-10-15 21:51     来源:桂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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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