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2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平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市政函〔2024〕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8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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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莲花镇平江河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恭政报〔2023〕78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取消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平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你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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