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9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灌阳县新圩镇乌石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市政函〔2024〕3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8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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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撤销新圩镇乌石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灌阳县新圩镇乌石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你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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