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9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桂林市2025年下半年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内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市政规〔2025〕1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5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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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对《桂林市2025年下半年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部分内容做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2025年下半年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部署要求,以攻坚之势拼搏下半年,推动我市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企业培育攻坚行动
(一)鼓励企业升规入库。对2025年下半年月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大个体)、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大个体)所在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协助企业(大个体)上限入统,每协助入库1家企业,奖励市场、商业综合体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主辅分离”。对工业企业(非服务业企业均适用)于2025年下半年期间实施“主辅分离”,并单独成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销售、物流、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等服务业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成立的商贸企业或服务业企业,2025年下半年每季度营业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含)0.2亿元、0.5亿元、0.8亿元、1亿元以上的,按季度另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个转企”升级。对2025年下半年“个转企”且当年有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企业名录库且完成网上申报年度报告的,给予企业5000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经营管理规范的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并设立批发业或零售业贸易主体企业,对市场改造后能通过该贸易主体企业实现统一收银、统一经销(覆盖范围达到经营户数量一定比例的,其中,批发业不低于20%、零售业不低于50%),且达到入库标准的,给予该贸易主体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统一收银并上限入统,今年内入库且全年增量超过5000万元(含)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拓展网络零售。加大对全国范围内头部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重大项目的招引力度。对首次以“零售业”统计口径纳入限额以上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统计的企业,除可享受第一条政策外,另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畜禽业产能提升行动
(六)鼓励畜禽业产能提升。对2025年下半年新增产能达标〔生猪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家禽6万羽(含)以上、牛羊500头(含)以上〕的畜禽大型养殖场(户)或公司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工业增产增效行动
(七)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1.有基数企业。对2025年下半年单季产值超过25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超过5%(含)的工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025年下半年单季产值增量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补助资金以千元为最小单位,低于1万元的不予奖补。2.无基数企业。对2025年下半年单季产值1500万元(含)—4000万元、4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有困难的制造业企业恢复正增长。对2025年1—6月工业总产值增速负增长、2025年1—9月工业总产值增速实现扭负为正的工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025年1—9月工业总产值较去年同期增量的5‰进行奖励。对2025年1—9月工业总产值增速负增长、2025年1—12月工业总产值增速实现扭负为正的工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025年1—12月工业总产值较去年同期增量的5‰进行奖励。2025年下半年单季产值5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以千元为最小单位,低于1万元的不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建筑业提质扩量行动
(九)鼓励新增入库建筑业企业扩产。2025年以来新增入库的建筑业企业,下半年单季产值0.1亿元(含)、0.25亿元(含)、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以上,按季度分别给予企业0.25万元、0.5万元、1万元、4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服务业提速升级行动
(十)支持和鼓励举办中小型音乐节、剧场演出。对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桂林市区范围内完成演出的中小型市场化运营音乐节项目(含演唱会)、市场化运营剧场演出(含演艺新空间)进行奖励。售票规模≥1万人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场补助;售票规模5000人(含)—1万人的,给予不高于15万元/场补助;售票规模2000人(含)—5000人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场补助;售票规模1000人(含)—2000人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场补助;售票规模300人(含)—1000人的,给予不高于2万元/场补助,单个音乐节项目最多补贴2场。列入2025年桂林艺术节方案中举办的音乐节、剧场演出剧目不在此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一)强化“高铁+旅游”联动。对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组织入境客源来桂林旅游的专列进行奖励。一次性组织100—199人/趟、200—299人/趟、300—499人/趟、500—799人/趟、800—999人/趟、1000人(含)以上/趟,且在桂林市停留≥2晚的,分别奖励2万元/趟、3万元/趟、4万元/趟、5万元/趟、6万元/趟、8万元/趟。单个企业累计申报此项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请进来”踩线团。对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组织境外旅行商考察团和网红/KOL(指社交平台账号粉丝量超过30万的博主)来我市考察踩线的企业进行奖励,一次性组织10人(含)以上,在桂林考察不少于3晚4天的踩线团,亚洲国家和地区考察团按500元/人·天给予奖励,欧美国家考察团按1000元/人·天给予奖励;对邀请境外粉丝量≥30万的旅行博主参与踩线,发布内容点赞≥1万次或浏览量≥50万次,单条奖励1万元(上限10条)。单个企业累计申报此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微短剧+文旅”融合发展。1.支持取景拍摄。对在桂林市标志性建筑、景区或景点取景≥5处且充分展现城市形象或促进旅游宣传推广的作品,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并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的,经认定,择优给予版权方每集1万元奖励,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万元。2.支持产品出海。支持全国知名网络视听企业、网络传播平台(或机构)及个人在桂林实际拍摄出品质量高、传播效果好、社会反响积极的网络微短剧在海外传播或演播,按作品传播热度、美誉度和完播率等指标认定(具体标准以实施细则为准),每部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当年短剧、动漫游戏出口营业收入达2亿元的企业,经认定,择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支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四)推动零售业创新提升。组织全市零售企业开展快乐周末购和政银企联合促销活动,对自主出资开展促销活动的企业按出资比例和销售额增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五)推动道路运输业加快发展。对下半年货运量、货运周转量环比增速均≥20%的道路货运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下半年货运量、货运周转量环比增速均≥30%的道路货运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下半年货运量、货运周转量环比增速均≥35%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六)持续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继续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推动拖欠企业账款逐步有效清偿和企业奖补资金兑现。不断完善拖欠明细台账,防止“边清边欠”、“清完又欠”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七)加大金融惠企力度。贯彻落实自治区2025年金融惠企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名单制企业入库工作,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投放力度,力争下半年投放金融惠企财政贴息贷款100亿元以上。围绕重大项目建设、文旅焕新等重点工作,组织5次以上政金企融资对接会,畅通银企对接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
(十八)鼓励其他房地产业发展。对2025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速≥10%,且增量≥200万元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5年1—11月营业收入增速≥20%,且上年全年营业收入≥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存量商品房去库存,优化存量土地开发。加大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力度,鼓励支持驻桂林高校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教职工宿舍等。支持存量土地优化开发建设,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对符合条件的在库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1.对2025年和上年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均≥1万平方米,且2025年增速≥5%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2025年和上年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均≥5千平方米,且2025年增速≥10%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桂林金融监管分局)
(二十)提升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质效。1.互联网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8月:2025年6—8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量3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2025年6—8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量的5‰、5.5‰、6‰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9—11月:2025年9—11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量3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2025年9—11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量的5‰、5.5‰、6‰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6—8月:2025年6—8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量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2025年6—8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量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9—11月:2025年9—11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量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2025年9—11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量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组织实施
本政策措施中奖励或补助资金涉及的企业注册地在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的,由市财政部门保障;企业注册地在临桂区和各县(市)的,由当地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本政策措施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解释,相关条款认定及奖励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兑现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财政部门要最大力度保障资金需求,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有效提升企业获得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政策宣传,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若遇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政策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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