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3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市政规〔2022〕19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1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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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民发〔2022〕1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2〕714号)精神,结合我市2021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此次提高标准后,城区城市低保资金补助按每人每月395元、农村低保资金补助按每人每月240元筹集。各县(市、区)所需城乡低保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渠道筹集。
新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依照上级相关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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