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文件库 > 政府文件 > 市政规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8日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发文字号:市政规〔2025〕14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5日
效力状态: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2025-08-15 10:0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安全,减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决定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畜禽养殖品种定义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畜禽养殖品种:猪、牛、羊、鸡和鸭等。

二、禁养区划定区域

本次划定区域为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以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中心区域为主。

(一)桂林市中心城区城镇建成区禁养区。范围包括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桂林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包括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湖泊水库饮用水保护区周边500范围内的区域。

(三)桂林市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河流禁养区。范围包括城市内河流及其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控制区域,其中:漓江沿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漓江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参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要求);桃花江、小东江、良丰河、南湾河、宁远河、南溪河、瓦窑河、灵剑溪、朝阳河、乌金河、甲山溪、东(西)干渠等其他支流沿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桂林国家森林公园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六)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涉及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加快环评审批;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确需关闭的,应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需搬迁的,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三)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226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市政规〔20205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588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