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8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市政规〔2025〕1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5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安全,减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决定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畜禽养殖品种定义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畜禽养殖品种:猪、牛、羊、鸡和鸭等。
二、禁养区划定区域
本次划定区域为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以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中心区域为主。
(一)桂林市中心城区城镇建成区禁养区。范围包括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的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桂林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包括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湖泊水库饮用水保护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桂林市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河流禁养区。范围包括城市内河流及其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控制区域,其中:漓江沿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漓江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参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要求);桃花江、小东江、良丰河、南湾河、宁远河、南溪河、瓦窑河、灵剑溪、朝阳河、乌金河、甲山溪、东(西)干渠等其他支流沿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桂林国家森林公园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六)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加快环评审批;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确需关闭的,应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需搬迁的,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三)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2月26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市政规〔2020〕5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