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文件库 > 政府文件 > 市政规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3日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文字号:市政规〔2025〕12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1日
效力状态: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2025-08-11 09:2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一)本通告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200910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灵川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全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或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依法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六、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2018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583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