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1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市政规〔2025〕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0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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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7号)及《桂林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理办法》(市政规〔2020〕26号)的规定,加快我市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工作,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态势得到有效扭转,每年年底产业园区内闲置工业用地处置率70%以上,闲置工业用地发生率保持在3%以下;全市闲置工业用地净处置率20%以上。
二、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为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摸底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投资合同“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为辖区内存量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新增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的责任主体。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临桂高新区,以及各县(市、区)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含仓储、物流)用地。
四、认定标准
(一)闲置工业用地。指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工业用地,也认定为闲置土地。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当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法院查封期与土地开工违约期等处置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认定及处置。
(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指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土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项目投资监管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要求,造成土地空闲或者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1.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者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要求的;
2.企业停产满1年的;
3.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年纳税额或者产出强度连续两年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处置方式
(一)严控新增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桂自然资发〔2021〕57号文件有关要求,持续推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入园“标准地”联合论证制度,优先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严格把关园区项目引进。在项目落地前签订投资监管合同,针对不同项目明确不同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标准,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明确约定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违约责任。项目建成后,应当开展绩效评价,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按照“标准地”进行出清。应当建立“标准地”供后履约监管体系,严格控制新增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二)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按照“一地一策,以用为先”原则,综合施策,分类处置:
1.限期消除障碍,及时开发建设
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导致开发建设存在障碍、造成闲置的,应当于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消除。障碍消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开发建设,于3个月内达到闲置消除条件,按照约定投资达产。对于企业无意继续开发的,通过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追究违约责任,依法无偿收回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合理确定价格,协议有偿收回
对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或者地块局部未开发,企业无力继续开发、也难以转让的,处置责任主体可以与企业协商收回土地。协商收回土地的价格,应当结合违法违约情节,参照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的开发建设直接投入等,在客观评估基础上,集体决策确定。
4.支持转让预告登记,继续开发建设
支持闲置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对于企业无力开发、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方与受让方持规定的要件材料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企业持预告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开发投资额达到法定要求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项目投资额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以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为准。
5.妥善处理涉押事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申请预告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带押过户”的,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17号)规定及时办理。
6.加强部门联动,做好查封处置衔接
存在法院查封,且因企业自身原因在查封前已闲置超过两年的,可以在查封期间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前未构成闲置土地,在查封中满足无偿收回条件的,处置责任主体应当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做好闲置土地解封和处置等工作衔接。企业申请动工开发的,法院依据法〔2024〕33号文件有关规定,允许依法动工并作出通知书。
7.用好专项债券政策,合理收回收购
需要申请专项债券用于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责任主体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及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可行性、成熟度的深入论证,充分考虑企业交储意愿、地块出让价值以及资金回笼收益等方面因素,确保论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资金筹措及申报工作。
(三)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根据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不同情形,处置责任主体应当与企业协商后拟定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可以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1.对于未全部开发建设或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要求的,组织相关部门与企业签订限期开发协议,明确在限定期限内继续开发建设以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并注明相关违约责任。
2.对于已竣工投产但低效利用的,组织相关部门与企业签订限期提升效率协议,明确在限期内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效率目标,并注明相关违约责任。
3.低效利用工业用地难以继续开发建设或者难以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可以通过合作方式引进其他企业共同投资开发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企业无继续开发合作意向的,在与企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地块开展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购基础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市场形势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依法收储。
4.企业拒绝签订限期开发或者提升效率协议、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据合同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
5.对于用而未尽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可以采取部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优化规划后重新供应给新项目开发利用。
六、闲置工业用地处置程序
(一)处置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闲置认定,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
(二)完成调查认定后,处置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土地闲置的具体情形,明晰具体处置方式(限期开发、转让开发、征收土地闲置费、协议收回、无偿收回等),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前,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拟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处置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举行听证。收回土地时,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处置方案获得批复后,由处置责任主体组织实施。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采取无偿收回的,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下达《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七、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程序
(一)处置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桂林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理办法》(市政规〔2020〕2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低效利用认定。
(二)完成低效利用认定后,处置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不同情形,分类处置,与企业协商后拟定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工业用地闲置消除流程
(一)以开工方式消除闲置的,由处置责任主体组织现场核实、查验土地开发达到规定要求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开工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或者无施工许可证说明等)、现场照片影像(动工开发面积达到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以上)、遥感影像上传自然资源部土地动态市场监测监管系统,经自治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销号。
(二)以收回方式消除闲置的,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政府同意收回土地的批复文件、收回协议或者《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注销不动产证证明等材料,上传至自然资源部土地动态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经自治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销号。
九、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园区负责、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及从土地供应到项目竣工验收全程监管制度。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处置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律责任,负责统筹辖区、园区内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调查核实、闲置认定、监测监管与处置上报工作。市中级法院依据法〔2024〕33号文件提供法律支持,做好司法查封和处置衔接及执行联动,市司法局提供司法行政方面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二次开发项目服务与企业信用统计。市园区办负责督导全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做好投入产出等相关指标考核工作,协助企业申报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资金和经费保障,提供金融服务以及专项债券申报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出具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法律文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消除用地闲置状态,做好产业园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涉及的相关规划和用地审批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项目报建,做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建设监管、出具施工相关证明、消防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项目引进、落地与投资开发。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实施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桂林市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流程图
2.桂林市工业用地闲置消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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