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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9年02月12日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使用和对外公布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市政办电〔2019〕5号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6日
效力状态: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使用和对外公布工作的通知

2019-02-26 14:44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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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使用和对外公布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维护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广西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桂统字〔201811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使用和对外公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联系,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为建立规范、长效的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组成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使用和对外发布工作联络小组,在每年年初召开一次统计数据使用和对外公布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工作部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熟悉统计工作的人员(有经常性统计工作任务的部门则明确指定首席统计员担任)负责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和管理工作,按照桂林市部门统计数据报送联络表(附件1)与市统计局对应科室中心对接。

二、依法及时公布数据

(一)整合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全市性的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包括涉及全市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由市统计局搜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负责适时更新。

市统计局负责搜集整理的年度全市主要经济社会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年度性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一般在4月底公布上一年的初步统计数、7月底按有关规定公布年报数据。

(二)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取得的统计数据

1.部门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数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部门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并负责解释。

2)与市统计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3)与市统计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或部门之间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市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与市统计局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对外公布、提供。

4)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5)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2.部门应向市统计局报送以下统计资料:

各部门对外公布统计数据的同时,报市统计局备案。

市统计局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各部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经上级单位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统计局。

各部门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报送市统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涉密的统计资料除外。

3.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设立统计数据公布专栏实时公布、更新统计数据,每年1月份在部门网站统计数据发布专栏公布本年度统计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频率、时间,以及指标含义(口径)、数据来源、调查范围等。

三、规范数据使用

在使用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时,尤其是网站、简报、宣传橱窗、总结、招商引资等材料中,应当符合规范统一的原则。

(一)涉及全市性的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从市政府门户网站获取,市政府门户网站没有公布的,从相关部门网站获取,并保持一致。

(二)部门统计数据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不一致、矛盾的,经商议统一后,对外提供使用。

(三)规范数据描述,必须注明获取统计数据时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标注的统计数据口径、状态(预计数、初步统计数等)、时间(时期、时点)、数据来源等。

四、强化督查和考核

(一)各县(市、区)、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工作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统计数据使用和对外公布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做好自查自纠,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站、简报、宣传橱窗、总结、招商引资等材料进行清查,如有与规范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回收、撤换、更新。

(二)市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网站使用和对外公布的涉及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统计数据的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三)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实施对各级、各部门使用和公布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的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

(四)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的使用和公布,市绩效办将全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数据使用和对外公布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

附件1.桂林市部门统计数据报送联络表

2. XX年桂林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情况表

3. XX年桂林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情况表(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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