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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二十五涉桂林市自然保护区水电站退出及处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市政办电〔2021〕25号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
效力状态:失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二十五涉桂林市自然保护区水电站退出及处置方案的通知

2021-12-17 10:3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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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

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二十五涉桂林市自然保护区水电站退出及处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6

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

二十五涉桂林市自然保护区水电站

退出及处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1864号)、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615日印发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问题二十五涉桂林市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问题整改座谈会纪要》、自治区林业局等三部门《关于反馈桂林市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问题25涉自然保护区水电站退出及处置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桂林函〔202187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及桂林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生态红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完善措施,分类指导,尊重历史、尊重自然,坚守生态安全底线,把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依法依规做好自然保护区水电站依法退出处置工作。

二、总体目标

认真践行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全面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水电站,确保20231231日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85个水电站依法关闭退出及处置工作,实现废除发电功能,恢复生态功能目标,今后新设水电站项目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保护、应退尽退。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全面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明确限期退出的目标任务。

(二)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小水电开发,依法实施关闭和有序退出,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社会公开,阳光操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尊重历史,尊重客观事实,按照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分类处置,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五)坚持完善制度,长效监管。完善小水电长效监管机制, 做好查漏补缺,加强自然保护区巡查巡护,严防死灰复燃。

四、退出标准

对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站设施设备,依法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置:

(一)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或者协议退出、自动退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关证照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二)切断上网线路,拆除变压器,解除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并网协议、调度协议;

(三)拆除拦水坝,让河流回归原河道;

(四)拆除或者填埋引水明渠,用钢筋混凝土永久封堵引水暗渠、隧道进口;

(五)拆除压力前池或者以开口、凿洞等方式废除压力前池蓄水功能;

(六)拆除压力管道或者用钢筋混凝土永久封堵压力管道进口;

(七)拆除发电机组,确实无法拆除的须去功能化;

(八)厂房宿舍等生产生活管理用房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必须拆除;位于实验区并具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可转为其他合法用途;位于实验区但不具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必须拆除或者收归国有。

果按上述要求整改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生态环境影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应急等行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论证结论制定拆除或去功能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果水电站设施涉及灌溉、人饮、防洪等民生用途确需保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应急等行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论证结论,废除发电功能,保留灌溉、人饮、防洪等相应公益性功能设施。

上述退出标准只针对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设施设备,自然保护区内的设施设备拆除或去功能化后,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外的剩余设施设备可以保留,具备发电水源条件的,允许恢复发电运行,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五、处置方式和进度安排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85个水电站中涉及核心区、缓冲区的水电站25个,其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设施设备已拆除或去功能化,其中20个剩余在实验区的设施设备已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5个剩余在实验区(或保护区外)的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的水电站完成了“后环评”审查工作(详见附件1);仅涉及实验区的水电站60根据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615日印发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问题二十五涉桂林市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问题整改座谈会纪要》精神,49个水电站完成了后环评审查工作(详见附件2)。具体处置进度安排如下:

(一)20211231日前依法关闭退出32个水电站(详见附件3)

1.位于核心区、缓冲区设施设备拆除或者去功能化后,位于实验区设施设备已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的20个水电站:严禁恢复发电功能,20211231日前严格按照退出标准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2.于缓冲区、实验区内的设施设备拆除或者去功能化并依法完成退出后, 位于自然保护区外的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的1个水电站:水电站业主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在作出不恢复自然保护区内设施设备的书面承诺,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允许恢复发电运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3.依法审查决定关闭的5个水电站:拦水坝、引水渠道、压力前池、压力管道、厂房于2021410日前已依法拆除或者去功能化,已依法关闭退出,须持续加强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4.逾期未提交后环评报告和未能通过后环评审查的6个水电站:严禁恢复发电运行,20211231日前严格按照退出标准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二)20221231日前依法关闭退出47个水电站(详见附件4)

上述水电站办理了项目立项、建设用地、林地征占用、环评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取水许可(或收取了水资源费)、营业执照等7个行政许可中的部分手续,而且通过了后环评审查。但鉴于西部大开发及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不同程度出台了简化审批手续政策等历史原因,手续不完备允许恢复发电运行,但必须于2022 930日前终止发电运行,20221231日前严格按照退出标准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三)20231231日前依法关闭退出6个水电站(详见附件5)

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经建成的 4个水电站,以及办理了项目立项、建设用地、林地征占用、环评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取水许可(或者收取了水资源费)、营业执照等7个行政许可手续2个水电站,均已通过后环评审查以上6个水电站允许恢复发电运行,但必须于2023 930日前终止发电运行,202312 31日前严格按照退出标准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及桂林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极其必要性和极度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危机感、紧迫感,全力以赴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领导,压实整改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坚决扛起整改责任。相关县(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水电站退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任务清单为导向,组建工作队伍,层层明确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狠抓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改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推进整改工作。因工作推进不力,致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投资参与水电站建设的党政机关干部,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和监测监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处于过渡期内的水电站,要加强下泄生态流量监督,确保下泄生态流量符合相关标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对涉及灌溉、人饮、防洪等民生用途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维护和管理。

(四)齐抓共管,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坚持一手抓整改、一手抓稳定,加强政策宣传和舆情管控,依法妥善处理后续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干扰整改工作、蓄意煽动闹事、涉黑涉恶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肃处理。

七、其他

此前桂林市自然保护区水电站退出及处置有关方案要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涉及核心区、缓冲区的25个水电站一览表

2.仅涉及实验区的60个水电站一览表

3.20211231日前依法关闭退出32个水电站处

情况一览表

4.20221231日前依法关闭退出47水电站处

情况一览表

5.20231231日前依法关闭退出6个水电站处

情况一览表

附件1

涉及核心区、缓冲区的25个水电站一览表

序号

水电站名称

所属地

所属保护区名称

涉及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

水电站建成时间

当前进度

备注

1

九塔跌水电站

永福县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实验区

1993

2021331日前已切断上网线路、全部停止发电运行。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设施设备已拆除或去功能化,依法完成退出。


2

鸡松河电站

核心区

20106


3

大峰电站

架桥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45


4

泉和电站

缓冲区、实验区

20058


5

瓮江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3


6

红水河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47


7

大田一级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38


8

东兴水电站

缓冲区、实验区

200811


9

白马垒水电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611


13

冷水源水电站

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19991


14

杨梅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01


10

明源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13


11

大山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1999


12

国瑞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68


15

九江水电站

全州县

五福宝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34


16

老虎头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510


17

九牛塘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112


18

俊必塘水电站

全州县

五福宝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

20029


19

三渡江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29

2021331日前已拆除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设施设备或去功能化。

剩余在实验区的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20

茶坪二级水电站

资源县

银竹老山资源冷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111

2021331日前已切断上网线路、全部停止发电运行。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设施设备已拆除或去功能化,依法完成退出。


21

富江水电站

龙胜各族自治县

建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54


22

金石乡大江电站

兴安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53

2021331日前已拆除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设施设备或去功能化。

剩余在保护区外的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23

大河电站

灌阳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66

剩余在实验区的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24

九滩水电站

临桂区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49

剩余在实验区的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25

大朗背水电站

缓冲区、实验区

200610

剩余在实验区的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附件2

仅涉及实验区的60个水电站一览表

序号

水电站名称

所属地

所属保护区名称

涉及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

水电站建成时间

当前进度

备注

1

九塔坝后电站

永福县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80

2021331日前已切断上网线路,停止发电。拦水坝、引水渠道、压力前池、压力管道、厂房于2021510日前已依法拆除或者去功能化,已依法关闭退出。


2

百寿双合梯级水电站

实验区

20053


3

九槽一级电站

架桥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84


4

大源林场冲水塘电站

阳朔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63


5

福利镇大坪水电站

实验区

20064


6

大河岭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66

2021331日前已切断上网线路,停止发电。逾期未提交后环评报告和未能通过后环评审查。


7

小满江水电站

实验区

20071


8

腾龙河水电站

永福县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81


9

桐鼓垒电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79


10

桐油坪电站

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712


11

龙神电站

实验区

20021


12

九源水电站

全州县

五福宝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29

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13

天月水电站

实验区

19998


14

兴源水电站

实验区

200610


15

大王顶电站

实验区

20143


16

一渡江水电站

实验区

20033


17

马鞍山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54


18

新坪江水电站

实验区

20044


19

东晟二级水电站

实验区

20055


20

雄鹰水电站

实验区

201812


21

流丰河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28

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22

桃源水电站

实验区

20093


23

东晟一级水电站

实验区

20055


24

东源水电站

实验区

20025


25

汀江头水电站

实验区

20037


26

新寨水电站

实验区

20044


27

南坳水电站

实验区

20036


28

大田二级水电站

实验区

20024


29

石洞水电站

实验区

19984


30

毛坪一级水电站

实验区

20036


31

灵茂水电站

实验区

20041


32

小桥头水电站

实验区

20001


33

鑫桂源水电站

实验区

19989


34

湘灵水电站

实验区

20047


35

蜜蜂岩水电站

实验区

20047


36

和平水电站

实验区

19786


37

鑫源水电站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49


38

大源水电站

实验区

20049


39

牛溪河水电站

实验区

200812


40

西南电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76


41

川江水电站

实验区

201211


42

五福水电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993

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43

桐子湾电站

实验区

200510


44

清水卡电站

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9911


45

腰子坪电站

实验区

20071


46

桃溪河电站

实验区

19982


47

桃江河电站

实验区

20021


48

兰洞电站

实验区

19712


49

合力水电站

灌阳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44


50

山坝塘水电站

实验区

200712


51

小河江水电站

实验区

20049


52

立强水电站

实验区

200512


53

双茶源水电站

实验区

20074


54

白寒鸡电站

实验区

20059


55

漠川乡双河口电站

兴安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012


56

漠川乡卷源江电站

实验区

200412


57

庙湾水电站

实验区

200212


58

河东水电站

永福县

架桥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91


59

珑腾电站

实验区

20036


60

步厄水电站

临桂区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66


附件3

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关闭退出的32个水电站处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

水电站名称

所属地

所属保护区名称

位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位置

水电站建成时间

保护区内厂房、宿舍所处区域及用地手续情况

保护区外是否剩余设施设备

当前进度

备注

区域

是否具有用地手续

1

九塔跌水电站

永福县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实验区

1993

实验区

×

2021331日前已切断上网线路、全部停止发电运行,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设施设备已拆除或去功能化。

涉及农田灌溉。

2

瓮江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3

实验区

×

×

3

白马垒水电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611

涉及村民饮用水。

4

俊必塘水电站

全州县

五福宝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

20029

5

红水河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47

实验区

×


6

大田一级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38

实验区

×

×


7

东兴水电站

缓冲区、实验区

200811

实验区

×

×


8

明源水电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

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13


9

大山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1999


10

国瑞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68


11

冷水源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19991


12

杨梅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01


13

九江水电站

全州县

五福宝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34

实验区

×

×


14

老虎头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510

实验区

×

×


15

九牛塘水电站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112

实验区

×

×


16

鸡松河电站

永福县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

20106

核心区

×

×


17

大峰电站

架桥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45

实验区


18

泉和电站

缓冲区、实验区

20058


19

茶坪二级水电站

资源县

银竹老山资源冷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111


20

富江水电站

龙胜各族自治县

建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54


21

金石乡大江电站

兴安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53

2021331日前已切断上网线路,停止发电。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设施设备全部拆除或者去功能化。

位于自然保护区外的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通过后环评审查。

22

九塔坝后电站

永福县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80

实验区

×

2021331日前已切断上网线路、全部停止发电运行。拦水坝、引水渠道、压力前池、压力管道、厂房于2021510日前已依法拆除或者去功能化,已依法关闭退出。

涉及农田灌溉。

23

百寿双合梯级水电站

实验区

20053

实验区

×


24

九槽一级电站

架桥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84

实验区

25

大源林场冲水塘电站

阳朔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63

26

福利镇大坪水电站

实验区

20064

27

大河岭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66

实验区

×

×

2021331日前已切断上网线路,停止发电。

未提交后环评报告。

28

小满江水电站

实验区

20071

未提交后环评报告。

29

腾龙河水电站

永福县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81

未提交后环评报告。

30

桐鼓垒电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79

未提交后环评报告。

31

桐油坪电站

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712

未能通过后环评审查。

32

龙神电站

实验区

20021

未能通过后环评审查。涉及农田灌溉。

附件4

2022年12月31日前依法关闭退出的47个水电站处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

水电站名称

所属地

所属保护区名称

位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位置

保护区内厂房、宿舍所处区域及用地手续情况

保护区外是否剩余设施设备

水电站建成时间

办证情况

当前进度

备注

区域

是否具有用地手续


项目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审批

林地审批

环评报告书(表)批复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批复

取水审批

营业执照

“后环评”备案情况

1

九滩水电站

临桂区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49

×

×

2021410日前已拆除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设施设备或去功能化。202168日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2

三渡江水电站

全州县

五福宝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29

×

×


3

大王顶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143

×

×

×

×

202168日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4

一渡江水电站

实验区

20033

×

×

×


5

九源水电站

实验区

20029

×

×

涉及灌溉、人饮、防洪。

6

天月水电站

实验区

19998

×

×

×

7

兴源水电站

实验区

200610

×

×

×

8

五福水电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993

×

×

×

9

西南电站

实验区

20076

×

×


10

川江水电站

实验区

201211

×

×

×

×


11

桐子湾电站

实验区

200510

×


12

清水卡电站

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9911

×

×

×


13

腰子坪电站

实验区

20071

×

×

×


14

桃溪河电站

实验区

19982

×

×


15

桃江河电站

实验区

20021

×

×

×


16

马鞍山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054

×

×

202168日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涉及灌溉、人饮、防洪。

17

石洞水电站

实验区

19984

×

18

毛坪一级水电站

实验区

20036

×

×

19

灵茂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20041

×

20

小桥头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20001

×

×

21

鑫桂源水电站

实验区

19989

×

×

22

新坪江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044

×

×


23

东晟二级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055

×

×

×

×


24

雄鹰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1812

×

×

×


25

流丰河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028

×

×


26

桃源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093

×

×

×


27

东晟一级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055

×

×

×

×


28

东源水电站

实验区

20025

×

×


29

汀江头水电站

实验区

20037

×

×

×


30

新寨水电站

实验区

20044

×

×


31

南坳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036

×

×


32

大田二级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24

×

×

202168日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33

湘灵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20047

×


34

蜜蜂岩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20047

×

×


35

鑫源水电站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049

×

×


36

大源水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

×

20049

×

×


37

牛溪河水电站

实验区

200812

×

×


38

小河江水电站

灌阳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49

×


39

立强水电站

实验区

200512

×

×


40

双茶源水电站

实验区

20074

×


41

白寒鸡电站

实验区

20059

×


42

合力水电站

实验区

20044

×

×


43

山坝塘水电站

实验区

200712

×


44

漠川乡双河口电站

兴安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012

×


45

兴安县庙湾水电站

实验区

200212

×


46

河东水电站

永福县

架桥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91

×

×


47

珑腾电站

实验区

实验区

20036

×


附件5

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关闭退出的6个水电站处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

水电站名称

所属地

所属保护区名称

位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位置

保护区内厂房、宿舍所处区域及用地手续情况

保护区外是否剩余设施设备

水电站建成时间

办证情况

当前进度

备注

区域

是否具有用地手续

项目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审批

林地审批

环评报告书(表)批复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批复

取水审批

营业执照

“后环评”备案情况

1

大河电站

灌阳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066

2021331日前已拆除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设施设备或去功能化。202168日通过了后环评审查。

位于核心区、缓冲区设施设备拆除或者去功能化后,其位于实验区的剩余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

2

大朗背水电站

临桂区

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缓冲区、实验区

200610

×

×

寿城自然保护区设立于1982年,当时描述面积不包含电站所在地临桂区五通镇,水电站建设时间为20036月,2019年保护区确界时把该水电站所在地范围纳入保护区,因此水电站属在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建设。

5

步厄水电站

实验区

20066

×

×

×

202168日已通过后环评审查。

3

兰洞电站

恭城瑶族自治县

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712

×

×

×

×

保护区成立之前建成,涉及灌溉、人饮、防洪。

4

和平水电站

灵川县

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19786

×

×

保护区成立之前建成,涉及灌溉、人饮、防洪。

6

漠川乡卷源江电站

兴安县

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

200412

位于核心区、缓冲区设施设备拆除或者去功能化后,其位于实验区的剩余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水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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