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5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 “飞地工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市政办〔2025〕1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3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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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飞地工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飞地工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权责一致、互利共赢的“飞地工业”合作机制,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积极性,推动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飞地工业”是指打破原有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转入地和转出地跨空间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实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
第三条 转入地和转出地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飞地工业”项目是指各县(市、区)招引的尚未在市内落地的项目。已落地的项目在市内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飞地工业”合作引入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严格限制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产业,不得引进建设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第六条 建立“飞地工业”项目分类管理机制。
(一)对外区域合作类:依托东西部协作等区域合作机制,精准对接产业转移需求招引落地的项目,以及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与深圳市南山区的合作项目。
(二)依托资源招商引资类:相关县(市、区)依托自有资源禀赋招商引资,推动产业补链延链,因本地无法承接,产业链上下游放在其它县(市、区)落地的项目。
(三)多方协同共建类:需市级层面统筹多个县(市、区)共同保障推动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第七条 转入地与转出地应合理分工、明晰责任。
(一)转出地承担项目招商工作。
(二)转入地负责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承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能耗指标(转入地无法保障的,可由转出地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负责用林报批、征收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等属地工作。
第八条 建立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飞地工业”项目落地涉及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兑现、为该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指标费用)在项目产生的收益中按照合作双方确定的比例予以扣除后,再进行财税分成。
(一)利益分享期限原则上为10年,到期后“飞地工业”收益归转入地。
(二)对外区域合作类:企业投产后,从实际缴纳税收开始,10年内征缴的税费县(市、区)分享部分,在留抵退税扣减后,原则上转入地与转出地按3∶7比例分享。
(三)依托资源招商引资类:企业投产后,从实际缴纳税收开始,10年内征缴的税费县(市、区)分享部分,在留抵退税扣减后,原则上依托生产性资源(可用于招引的企业进行生产的资源)招引的项目转入地与转出地按5∶5比例分享,其它资源招引的项目转入地与转出地按6∶4比例分享。
(四)多方协同共建类: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参照“飞地工业”利益分享有关机制,合理确定各方的财税分成比例。
(五)飞地工业转入地和转出地明确有税收分享比例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不受本条第二、三项限制。
第九条“飞地工业”备案流程。
(一)备案条件:在征得企业同意的基础上,转入地和转出地就“飞地工业”签订合作协议。
(二)备案程序:转入地和转出地政府凭合作协议向市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提出纳入申请,市园区办组织相关单位对“飞地工业”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飞地工业”名单管理。
第十条“飞地工业”的指标数据使用。
(一)统计原则:根据现行国家、自治区统计制度规定,由转入地负责有关统计工作。由转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工业总产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统计招商引资投资完成额指标。
(二)绩效考评数据使用: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时,工业总产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数据,由转入地统计部门按照合作双方协商划分的比例,提供给转出地统计部门。招商引资投资完成额指标数据,由转入地投资促进部门按照合作双方协商划分的比例,提供给转出地投资促进部门。
第十一条“飞地工业”企业税收分成操作流程。
(一)税收分成备案:“飞地工业”获市园区办备案后,转入地和转出地双方凭“飞地工业”备案文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联合向市财政局备案。
(二)税收征缴:由转入地税务部门负责“飞地工业”企业的税收征缴工作。
(三)分成计算:企业投产后,转入地财政部门需在每年年终结算时,准确核算企业当年征缴税费县(市、区)分享部分,扣除留抵退税金额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同类别分成比例,计算出转入地和转出地应得的税收分成金额。
(四)审核结算:转入地和转出地政府向市财政局提交税收分成申请,市财政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程序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调整事宜。财政年终结算完毕后3个月内转入地要及时兑现税收分成。税收兑现情况纳入市本级对转入地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评估机制。根据“飞地工业”实施情况,市园区办适时开展评估工作,总结“飞地工业”开展成效。
第十三条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飞地工业”在市工业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争议的事项,必要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园区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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