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5日 |
| 标 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直接下放或委托桂林市实施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承接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市政〔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0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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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直接下放或委托桂林市实施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2〕27号),自治区直接下放或委托我市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共15项)。为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自治区主管部门沟通汇报,按时完成各项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自治区权限下放或委托的承接工作,并完成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创新监管措施,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做好承接方案的编制和发布或签订委托协议,及时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等配套措施,完成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施清单调整工作。承接方案、委托协议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于2023年1月31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人:田亚华,联系电话:2848715,邮箱:xzspjxzspggk@guilin.gov.cn。
附件:自治区直接下放或委托桂林市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责任分工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