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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政务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桂政管办发〔2025〕2号)梳理形成了《桂林市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基本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公共服务事项
市各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基本目录》,紧密结合办事企业和群众的实际需求,如涉及公共服务事项需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的,应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原则上各县(市、区)不再单独拓展本地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立足本地实际,建立符合发展需要的特色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二、规范实施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和“桂通办”平台统一办理。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充分认领本级行使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完善对应的办事指南。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循政务服务“三化”(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不得违规增设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环节、收费等,应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积极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由依申请向主动服务、直接受益转变,进一步降低办事成本。
三、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各有关单位要依托“桂通办”平台,加快推动政务服务智能化升级,积极运用身份识别、自助终端等技术手段,拓展线上办理渠道。要立足线下,从办事企业和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机制,精准推送、主动上门提供政务服务,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的转变,促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市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县(市、区)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指导与监督,根据办事群众和企业的需求,持续改进服务流程和办事方式。各有关单位须加强宣传,通过“桂通办”平台、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等渠道,及时公开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桂林市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桂林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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