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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就《桂林市建立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明确要求推进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定价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为稳妥合理疏导气价矛盾,经政府有关部门论证,综合考虑上游气价波动情况和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成本变化调整终端价格,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使管道燃气价格更具市场合理性。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依据是什么?
202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2023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上述文件明确要求建立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的机制。
三、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桂林市城区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同向联动。
四、实行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后,调价周期、条件、幅度等怎么规定?
(一)联动周期。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合同年(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周期每年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采暖季(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和非采暖季(每年4月至10月)为周期每年联动2次。
(二)联动条件。当周期内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5%及以上,方可启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周期内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未达到5%,可不予启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超出或滞后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机制建立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四)联动幅度。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遵循“上调设置幅度限制,下调不设幅度限制”的原则,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原则上不超过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未调金额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下调不设幅度限制。
五、实行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后,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上游气价自行调整终端价格?
根据联动机制的程序要求,联动机制启动前30日,燃气经营企业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气源价格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步提交价格联动调整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审核,分类制定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备)后下达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文件并组织实施。同时,燃气经营企业要提前20天公布和执行调价方案,并要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做好信息公开,定期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向用户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六、实行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什么约束措施及保障措施?
1.联动约束。当价格联动过程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时,可中止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当气源采购价格高于区内周边地区采购价格、低价气源不优先保障居民用气、达到下调启动条件但不主动提交联动申请等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价格联动申请资格;视情况采取不予联动、不予在后续联动周期进行疏导或对冲,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年度经营考核进行惩戒。
2.保障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从加强价格监管、控制采购成本、做好信息公开等方面,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七、多人口家庭及困难群体有什么优惠政策?
困难群体(低保、特困等)每户每月有3立方米免费气量。多人口家庭(5人口及以上且无取暖及商用)可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增加用气量,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第二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按分档气量及分档气价计算。
八、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我委印发《桂林市建立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链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建立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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