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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第一批救灾 资金使用的通知 | ||||||||||||||||||||||||||||||||||||||||||||||||||||||||||||||||||||||||||||||||||||||||||
| 2021-08-06 04:35:00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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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第一批)的通知》(桂财资环[2021]41号),下拨我市救灾资金共782.32万元,其中,应急救助资金93.52万元,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526万元,因灾损坏住房修缮资金162.8万元。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第一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尽快按程序确定应急救助对象。对今年以来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要尽快按照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委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应急局批准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确定不得优亲厚友、虚报冒领。 二、要及时下发救灾资金。要严格落实自治区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纪办通[2021]31号)要求,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加强向当地政府的请示汇报,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救灾资金。凡分配有应急救助资金的单位自收到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人均400元的救助标准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并注明“应急救助”字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修缮资金的发放,完成一户,验收一户,发放一户,对确有困难的重建户,也可按工程进度情况分期分批发放。 三、要加强对“广西自然灾害救助管理系统”的应用。 10 月底前,各单位要在系统中补录 2020 年以来本地区应急救助、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 2020-2021 年冬春生活救助等数据台帐,并按系统流程进行审批操作。今后,对救助对象的审批,均应在救助管理系统中完成。 附:2021年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第一批)。
桂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附件 2021年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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