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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数据局关于印发广西推行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1-13 13: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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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深入推动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现将《广西推行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数据发展局

                                                    2025年12月31日


广西推行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高效办理,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事项内容及相关单位。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3.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4.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5.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自治区水利厅)

(二)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桂通办”平台),实现业务受理系统与“桂通办”平台双向对接,并在“桂通办”平台、“智桂通”移动端的“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设“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申报入口,充分发挥“桂通办”平台统一收件、统一配置和数据共享能力。

2.线下办理。依托自治区、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对“一件事”实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工作模式,同时积极推行导办帮办、预约快办等便民服务手段。

二、重点任务

(一)精简申请材料。将经营主体申请开办畜禽养殖场涉及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5个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清单(附件1)、一张申请表(附件2),通过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有电子证照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二)优化办事流程。建立跨部门联动审批服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业务流程(附件3),强化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对开办畜禽养殖场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提供统一受理、集成办理服务,实现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多次复用”,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

(三)推进系统对接。基于“桂通办”平台应用支撑服务,制定技术对接标准规范,推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专业业务办理系统与“桂通办”平台开展双向对接工作,实现流程交互、数据流转。支持通过广西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获取办事所需数据和电子证照,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实现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是“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工作。

(二)分工合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和“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的审批配置;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的审批配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自治区数据局配合指导各部门制定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技术标准,形成技术规范,依托广西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做好电子证照归集和数据共享支撑;各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设区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市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开办畜禽养殖场服务。各设区市、县级水利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所涉及业务事项从业务、技术等多个方面明确分工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序时进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培训。各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协同设区市、县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统一配备和专业化发展,强化窗口人员集成服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工作指引,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经验总结。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工作动态跟踪机制,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成熟做法、有效措施,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让申请人获得更大、更多办理便利。

附件:1.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服务指南

2.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申请表

3.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附件1

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三、涉及事项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三)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五)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自治区水利厅)

四、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

(六)《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

(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八)《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五、许可办理条件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应符合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经动物防疫条件选址审查风险评估合格,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应符合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应符合条件。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四)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应符合条件。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2.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3.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4.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5.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五)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应符合条件。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十一条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畜禽养殖场,开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六、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通用材料

1.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通过共享电子证照获取)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1.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信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

1.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说明;

2.种畜禽生产群存栏规模情况说明;

3.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

5.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6.质量管理、档案记录、销售台账等制度材料;

7.种畜禽来源说明及系谱档案复印件。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

1.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6.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1.驾驶员驾驶证及运输车辆行驶证;

2.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畜禽养殖场,仅需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文件。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适用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已通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或规划水资源论证,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

(1)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承诺书;

(2)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或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七、承诺办理时限

(一)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所涉及具体事项的办理时限: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3个工作日。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10个工作日。

3.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3个工作日。

4.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3个工作日。

5.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8个工作日。

以上具体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问题整改时间。

(二)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整体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问题整改时间。

八、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审批→送达。

九、办理方式

(一)线上申请:申请人在“桂通办”平台、“智桂通”移动端等平台在线提交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二)线下申请:申请人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十、结果领取方式

邮寄送达或政务窗口自行领取、自行网上下载相对应证书。

十一、窗口电话

以各地门户网站公布为准。

十二、工作时间

以各地门户网站公布为准。


附件2

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必填项)

申请人(企业/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邮编

身份证件登记住所

经济性质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申请事项情况

申请项目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

文书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政务窗口  □ 自行领取  □ 自行网上下载对应证书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总人数

种畜禽场

面积

生产建

筑面积

辅助建筑

面积

种畜禽场简介(500字以上,应包括单位概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

四、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收购站名称

收购站地址

收购站负责人

联系电话

收购生鲜乳种类

□牛乳 □水牛乳 □羊乳 □其他

收购地域范围

设计日收购能力(吨)

交售乳品企业名称

其他情况简述

奶站设施设备清单

类  别

名  称

型式型号

数量(台、套)

备  注

挤奶设施设备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

设备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其他设施设备

五、生鲜乳准运证

车辆所有者名称

车辆所有者类型

□乳品企业 □奶畜养殖场 □奶农专业合作社□个人

车辆情况

车型

车牌照号

最大运载量(吨)

奶罐容量(吨)

运输范围

交售乳品企业名称

六、取水许可申请

项目基本情况

行业类别

用水管理部门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扩建    □其他

项目概况

运行期年取水量(合计)(万m3)

水源1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矿泉水  □地热水)   □其他   

取水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    县(区、市)    乡(镇、街道)    村(组)

取水口位置

年取水量

取水工程

(设施)类型(可多选)

□闸 □坝  □渠道 □人工河道 □虹吸管 □水泵 □水井 □水电站

□其他

...

...

水源n

(同上)

施工期起止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施工期取水量(合计)(万m3)

施工期取水量可不按年取水量填写,按施工期的总取水量填写

水源1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矿泉水  □地热水)   □其他   

取水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    县(区、市)    乡(镇、街道)    村(组)

取水口位置

取水量(万m3)

取水工程(设施)类型(可多选)

□闸 □坝  □渠道 □人工河道 □虹吸管 □水泵 □水井 □水电站

□其他

...

...

水源n

(同上)

申请事由

申请取水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期限

计量方式

□管道计量

□机械水表 □电子远传水表 □电磁流量计 □超声波流量计

□其他        

□明渠计量

□水工建筑物法 □流速面积法 □堰槽

□规则断面单水位推流 □规则断面单水位加流速仪推流 □走航式ADCP □水平式ADCP(H-ADCP)

□坐底式二线能坡法 □超声波时差法

□表面流速法

□其他        

□其他折算方式

□泵站机组效率曲线折算

□发电机组效率曲线折算

□行政单元机电井群以电折水

□其他        

数据传输方式

□在线      □非在线

年退水量(万m3)

退水方式和排放去向

□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污水处理厂名称:

污水处理厂地址:

□公共污水收集管网

□达标处理后直接排入江河湖库

受纳水体名称:

受纳水体功能目标:

退水地点:

□其他

具体说明:

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取用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诚实守法。

(二)我单位(个人)项目取退水不影响第三方,如因取退水对第三方造成影响或第三方对我单位(个人)取水提出异议,我单位(个人)承诺在消除影响前停止取水,因取退水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我单位(个人)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按照国家节水有关政策标准要求,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减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技术,单位产品取水量达到承诺准入用水定额标准。

(四)按照取水许可文件载明的事项建设取用水工程,项目竣工后、正式取水前,规范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检定(校准),达到安装在线监测规模的,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实时稳定准确地上传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信息平台。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和取用水计量台账

(五)按规定申请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执行,不超许可或计划取水。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六)执行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要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

(七)评估区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准入条件和其他承诺:

(八)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九)如违背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采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此表)

注:1.基本信息

1)“住所”:按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地址填写,应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

2)“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填写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地点,填至具体街道、小区门牌号。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经营范围”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仅可填写一种具体畜禽种类。

2)“设计生产规模”由申请人根据实际填写,按照批次饲养能力填写。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生产建筑指的是饲养畜禽的栏舍,包括测定舍、隔离舍、销售展示间等

2)辅助建筑指的是更衣消毒室、兽医室、化验室、技术资料室、饲料储备间、变配电房、水泵房、仓库、车库、粪便污水处理场、病死畜禽处理设施等。

4.取水许可申请

1)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的中类填写。

2)用水管理部门:取水单位的用水管理部门名称,取水个人不填。

3)联系人:取用水管理部门对外沟通、联系的固定人员的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其本人。

4)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地理位置、生产地点等基本情况。

5)运行期年取水量:项目运行期所有取水水源的年总取水量,单位为万m3。

6)施工期取水量:项目施工期内申请的所有取水水源的取水总量,单位为万m3。

7)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取用地下水的,如为矿泉水或地热水,需进一步勾选相关类型;勾选“其他”的,应写明具体水源类型。

8)取水地点: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写至村/社区)。

9)取水口位置:取水水源为地表水的,填写江河/湖泊/水库名称+相对位置,例如,**水库坝上/坝下;**河**桥下游左岸**米;**湖**岸段;**工程**段。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的,说明水井的具体位置或范围。

10)取水工程(设施)类型:分为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多选。

11)水源n:如有多个水源,根据取水量的大小,从大到小,按照水源1的表格内容填写各个水源的信息。

12)申请事由:说明申请取水缘由,取水事项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具备申请取水许可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等。

13)申请取水起始时间:取水工程预计竣工开始取水的时间,填写年月日。

14)计量方式:包括管道计量方式、明渠计量方式、其他折算方式。

a.)管道计量方式包括:包括机械水表、电子远传水表、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其他,选其他计量方式时应注明具体方式;

b.)明渠计量方式包括:包括水工建筑物法(上下游水位加闸门开度)、堰槽(单水位)、规则断面单水位推流、规则断面单水位加流速仪推流、走航式ADCP、水平式ADCP(H-ADCP)、坐底式二线能坡法、超声波时差法、表面流速法、其他,选其他计量方式时应注明具体方式;

c.)其他折算方式包括:泵站机组效率曲线折算、发电机组效率曲线折算、行政单元机电井群以电折水(根据单元内抽水总用电量及地下水平均埋深折算)、其他,其他折算应注明具体折算方式。

15)年退水量:取用水户用水后,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对外排放的污水量,单位为万m3;如项目无退水,填写0。对于水库、引调水工程以及水电站等河道内用水,年退水量及以下内容无须填写。

16)退水方式和排放去向:分为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公共污水收集管网、达标处理后直接排入江河湖库、其他,选其他时应注明具体退水情况;无退水的,不填此项。

17)受纳水体名称:退水排入河湖的,填写排入河湖的水功能区具体名称;退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或公共污水管网的,或者无退水的,不填此项。

18)受纳水体功能目标:退水排入河湖的,填写排入的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I~V类;退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或公共污水管网的,或者无退水的,不填此项。

19)退水地点:退水排入河湖的,填写排入河湖的具体位置。


附件3

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