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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2〕525号

2022-03-09 16:4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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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微笑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3006193852749

住所:桂林市中山中路37

法定代表人:唐春洪

20217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桂林市中山路37号桂林微笑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下室超市(以下简称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蔬菜干制品等进行了抽样检查。经委托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生姜、韭菜均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811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进行了直接送达。其中生姜是铅(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韭菜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详见检验报告NOSP20214740NOSP20214736)。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情况;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证实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生姜、韭菜现场抽样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法人唐春洪及被委托人莫羽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桂林资原高山农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不合格食品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6、检验报告2份,证实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为不合格;

7、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证实当事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了检验报告;

8、当事人提供的柜存商品明细账及采购订单各2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名称、数量、价格等情况;

9、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4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现场抽样并进行留样封包的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本着“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片市场”的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项第3点“(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9.1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59.1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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