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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1月1-16日)

2017-11-16 19:03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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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12号 桂林灌阳西山天然矿泉水厂(有限合伙)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甲天下天然矿泉水)的食品案 桂林灌阳西山天然矿泉水厂(有限合伙) 914503002001191298 杨学传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甲天下天然矿泉水)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的规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 2017.11.14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0.30)  
2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31号 广西桂林朗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德国蓝骑士啤酒案 广西桂林朗邦商贸有限公司 914503005640300536 蒋袁 当事人经营过期德国蓝骑士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17.11.29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1.14)  
3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32号 桂林昊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生产其他食品(益母草黑糖膏)的食品案 桂林昊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450322315902455J 钟颖松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生产其他食品(益母草黑糖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 2017.11.29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1.14)  
4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37号 桂林市广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绿豆沙)案 桂林市广源食品有限公司 91450304083613733G 李勇军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绿豆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的规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17.11.29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1.14)  
5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38号 桂林外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土豆粉)案 桂林外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阳忠贵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土豆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 2017.11.18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1.3)  
6 (桂林)食药监药罚〔2017〕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使用劣药胰酶肠溶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杜振宗 当事人使用劣药胰酶肠溶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17.11.15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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