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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0月1-16日)

2017-10-17 10:06     来源: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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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28号 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漓江米酒)案 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 91450300753712002D 刘双林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漓江米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17.10.24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0.9)  
2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30号 桂林市阿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七星路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桂林市阿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七星路分店   甘爱莲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警告 2017.10.24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0.9)  
3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33号 桂林国味楼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豆腐乳)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四虹小米辣)生产食品(开胃金针菇)案 桂林国味楼餐饮有限公司 9145030059324566XT 秦云琴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豆腐乳)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四虹小米辣)生产食品(开胃金针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 2017.10.28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0.13)  
4 (桂林)食药监食罚〔2017〕35号 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德雄蛤蚧酒(露酒)案 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 91450300753712002D 刘双林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德雄蛤蚧酒(露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7.11.01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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