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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
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社政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便于资金日常管理实际操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求职创业补贴、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和保险补贴、“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补贴、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带动就业奖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推荐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公益性岗位。同时要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按其发放的工资给予岗位补贴。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册;
3.公益性人员工资发放表;
4.增减员花名册(有变动则提供);
5.新增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增加方提供);
6.主管部门或材料审核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明细表;
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花名册;
4.主管部门或材料审核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补贴方式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在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在《就业援助卡》上登记,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以个人身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定给予补贴20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166元/月·人)。各县(市、区)可根据就业资金总量自行确定补贴标准,总体原则不超过最低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0岁计算。
(四)补贴方式及管理
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2.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年年度内及时申报,逾期缴费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原则上优先发放距离退休不足5年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终止、暂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1)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2)注册开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3)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或死亡的;
(4)未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站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本人申请;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实原件);
4.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进行实名登记;
5.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备查);
6.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20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166元/月·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补贴方式及管理
1.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年年度内及时申报,逾期缴费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原则上应与灵活就业所在地一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地居住处所所在社区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本人申请;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实原件);
4.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进行实名登记;
5.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备查);
6.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第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
桂林市辖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按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缴费时间计算。
四、补贴方式
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备查);
(六)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申报补贴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
(二)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本细则下发后,首个基准月为2019年12月,从第二年度开始,以上年度的12月作为基准月。
二、补贴标准
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部分)。企业人均缴费基数以申报期内最后一个月该企业人均缴费额度为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贴期限
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补贴方式
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每半年申报一次补贴。新增岗位数量、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额度分月进行核算。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经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的《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6个月以来的企业在岗人员花名册(在岗人员花名册应为6个月来在岗人员名单汇总,并须注明人员入职缴费时间,有退出岗位的要注明退出时间);
(四)企业提供经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6个月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增、减人员花名册应按月提供,且应包含社会保险编号、身份证号、姓名、变更日期等要素);
(六)企业单位缴费凭证(备查)。
第七条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补贴标准
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方式
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符合享受吸纳就业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
(三)符合享受吸纳就业补贴条件人员复印件;
(四)符合享受吸纳就业补贴条件人员毕业证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备查);
(七)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一)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三)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元/人·月给予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
三、补贴申请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属于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二)与见习对象签订《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办理不少于15元/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五)从未参加过自治区、市、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毕业生。
四、补贴方式
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上一个月或上一个季度的见习补贴。人社部门在受理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将见习补贴核拨到见习基地的账户。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桂林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二)桂林市就业见习期满人员花名册;
(三)桂林市就业见习期满留用人员花名册;
(四)桂林市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登记表;
(五)见习期满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据(备查);
(六)桂林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七)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八)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见习基地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第九条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一、补助对象
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孵化企业。
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市、县;
2.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主。
二、补助标准及期限
(一)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1.房租水电补助。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300元/月房租水电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创业补助。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
4.孵化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助。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助(单位缴费部分)
5.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服务的,可申请管理服务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
(1)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予以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楼宇类、铺面类、市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予以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基地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强基地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创业服务水平等。
(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1.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上年度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授牌后运营满一年可再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
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按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其房租补助。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已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外的主管部门获得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2.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一次性创业补助、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助、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等优惠政策,但不享受场地水电补助。
三、补助方式
孵化基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的广西区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一)身患残疾。指申请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指申请人获得过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申请人家庭有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成员。
(四)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指申请人在高校求学期间,其所在家庭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贫困退出户、脱贫户、未脱贫户)。
(五)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申请人在高校求学期间,其所在家庭享受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指申请人就读高校前或高校求学期间被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
二、补贴标准
按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三、补贴方式
毕业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汇总后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补贴标准
(一)就业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按企业或社会组织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补贴期限
就业补贴为每年申报一次;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补贴方式
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申请就业补贴所需材料
1.企业或社会组织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4.《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
7.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花名册。
(注:每份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只能申报一次带动就业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
1.企业或社会组织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备查)
4.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5.《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
6.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8.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花名册;
9.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明细表。
(注:每份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补贴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各地当年筹集数的20%,不足部分由各县(区)统筹安排。
具体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2号)文件办理,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带动就业奖补
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具体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等按照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2号)。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
每年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推荐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补助对象
经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并在桂林市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各类职业中介服务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并年审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按推荐招录按3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执行期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桂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二)桂林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花名册及桂林市就业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三)提供协助签订桂林市企业用工劳动合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协助签订桂林市企业用工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缴费凭证(备查)。
五、补助方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自治区有关文件已经明确的,本细则不再重复,遵照执行。《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列需提供表格样式另行下发。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规定的不再另行明确,遵照执行。为规范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明确其相关操作事项并认真执行。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照“谁申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申领材料的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申领补贴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与补贴资金支付按自治区桂人社规〔2020〕2号文执行,其它所需佐证材料按本细则要求提供。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类证书和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简称“证书”,下同)。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是指由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培训需要和市场需求认定的。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特种操作证的认定和补贴标准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执行。
第五条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提前3个工作日,在广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开班信息后,并以书面形式向培训地所在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在市本级城区(不含临桂区)开班培训的,按要求向所在地各城区人社部门申报开班培训,并报市公共就业创服务中心备案。凡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培训的,不得申领培训补贴。
第六条开班培训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监管,市本级(不含临桂区)开班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开班培训所在地各城区人社部门进行监管,每个班次检查不得少于1次,建立督查制度并填写《职业培训现场督查情况表》,此表为培训机构申领补贴时作为参考。职业就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
第七条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时要求
(一)项目制标准国家职业资格(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设置的课时原则上分别不得少于60、80、100个学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遵循相关规定。
(二)项目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
(三)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由各县(市、区)根据签订项目制培训协议(合同)确定该培训工种学时并组织考核验收。
(四)创业培训培训的学时要求,按照创业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并达到学时要求。
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时计算:均包含自治区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消防安全、防艾防毒、普法宣传、科普宣传、乡村振兴等学时在内,或自治区还有其它要求列入培训的事项一并计入培训学时。
第八条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学校)与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培训协议要素主要包括:项目制培训范围和对象、项目制培训流程(标准职业培训、非标准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考核要求(主要为获取率、就业率)、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其它事项等五个要素。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应以获取率和就业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其计算方法和补贴标准分别是:
1.获取率=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试考核人数。
2.就业率=班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实际已就业人数÷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
3.申领补贴标准:①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且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②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但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③获取率低于80%但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④获取率达低于80%和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70%执行。
就业率佐证材料由申领培训补贴的单位(或培训机构)提供,主要包括: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有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三个月以上税务缴纳证明(或免税证明),及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或本人提供可证明就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制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学校)与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1.获取率=班次取得创业培训资格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核人数。
2.申领补贴标准:获取率达90%以上(含9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标准的100%执行。获取率低于9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80%执行。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者(含2014-2015年退出户,脱贫2年后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培训的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个人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由本人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领,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创业培训证书500元/人,取得专项能力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通过项目制参加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时申报,其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初级工(含创培训合格证书)6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900元/人,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及其它培训合格证书200元/人。
符合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2019年5月22日下发的《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桂人社规〔2018〕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22号)生活费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后实现就业。贫困家庭劳动者(含2014-2015年退出户,脱贫2年后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当年参加3次培训和就业推荐,本人当年仍没有就业愿意实现就业的,次年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得申领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十二条加强对职业培训后就业情况的跟踪指导。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20〕8号)规定“凡享受过3次职业培训后并为培训对象推荐就业岗位不少3次的(含3次),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不再提供补贴性培训或免费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目录由市人社部门公布,经公布的培训机构(学校)目录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由培训机构(学校)与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与发放,严格按照2号文要求提供材料,并建立和完善好资金补贴发放台帐,享受补贴的人员申报单位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具体补助人数、金额、补贴标准等,公示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在职业培训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容纠并举的原则,对在执行政策过程出现的问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培训班的补贴申领资格,并由培训地人社部门追回已拨付的相应班次培训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
1.开班申请、教学计划、培训过程和补贴资金申领材料等弄虚作假的;
2.培训机构未按许可批准的职业(工种)目录开展培训,造成不良影响的;
3.将项目制培训委托、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或未经批准与他人合作开展培训的;
4.严重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督查监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监督监管队伍,可聘请培训业务骨干(或第三方人员)负责,培训督查监管由培训地人社部门负责实施。督查所需费用,符合就业资金中“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的,经就业资金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桂林市五城区(不含临桂区)督查监管的人员,由城区人社部门确定后并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其它县(市、区)由人社部门确定。督查监管人员费用补助标准,市五城区(不含临桂区):白天按30元/1人·1次,晚上按50元/1人·1次,国家法定节日(含双休日)按120元/1人·1次。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后电话回访制度,对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劵培训和“以工代训”人员培训,培训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电话抽查回访。电话回访内容主要对本人培训意愿、培训质量、培训过程、培训后就业情况(就业工作单位、从事行业职业、工资福利收入)和被访人员做好详细登记。电话回访费用标准为1元/人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第九条:“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性等给予一定补助”从就业资金列支经费。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的费用。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
第二十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出,国家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补助标准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桂林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每个补助200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20万元。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2.各类补贴申领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1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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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培训类型 |
补 贴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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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初级工(五级):18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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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四级):2500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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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三级)4000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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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二级)6000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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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一级)8000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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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8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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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培训 |
15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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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千结对”岗位培训 |
双千结对”的企业申领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预拨60%的资金给企业或者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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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券 |
200元/人/天,单次不超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请额度不超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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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型学徒制 |
中级工(四级)4000元/人/年、高级工(三级)60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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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 |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SYB),12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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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IYB)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EYB),1800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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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500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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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800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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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 |
4500元/人/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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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 |
取得相应合格证书,8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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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按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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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补贴 |
参加项目制培训后,初级工(创业培训证书)6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900元/人,高级工以上1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及其它证书200元/人。 |
|
个人自主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000元/人、创业培训类证书6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 |
附件2
各类补贴申领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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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别 |
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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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 |
自主参加 就业技能培训 |
1.五类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1)培训补贴申请表(由各市自行制定)、(2)人员身份类证明、(3)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据,下同)等。 2.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需提供,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人社部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系统未能核查到相关结果的,不予发放补贴。(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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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制培训 |
基本身份类证明参照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提供材料,其他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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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 |
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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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技能培训 |
职业培训券 |
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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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型学徒制 |
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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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师、高级技师: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培训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等;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税务发票;(2)新录用人员培训: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税务发票。(3)企业委托培训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的,还应出具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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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 培训 |
项目制培训 |
(1)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等双方责任;(2)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版本、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4)培训过程全程录像(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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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培训 |
培训职业(工种)的文工分科及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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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补贴 |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2.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按规定支付到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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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 |
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
注: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协议,除特殊注明外,其余材料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酌情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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