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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审批 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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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灌阳县牛湾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灌阳县水利综合发展中心 |
灌阳县黄关镇、新街镇以及西山乡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4〕39号 |
同意 |
2024年11月19日 |
209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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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漓东院区新建ERCP类手术专用X射线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
桂林市七星区辰山路经一路1号漓东院区3号楼二楼消化内镜中心ERCP室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4〕40号 |
同意 |
2024年11月20日 |
209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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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桂林市象山区平山街道瓦窑路6号七楼手术室4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4〕41号 |
同意 |
2024年11月20日 |
2099年12月31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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