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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5-11268
  2. [发文机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标  题] 桂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公告
  4. [发文字号] 市政告字〔2025〕19号
  5. [成文日期] 2025-09-24
  6. [印发日期] 2025-09-24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5-09-30
  9. [有  效  性] 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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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桂林市新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桂林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258)的相关规定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新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告字201812)、《桂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市政告字202417),对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临江巷312层潘忠户房屋做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内容详见附件)。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桂林市七星区临江巷312层潘忠户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书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592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桂林市七星区临江巷312层潘忠户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书


征收人:

桂林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潘忠(房屋所有权人)户(以下称被征收人)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18815日发布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新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政告字201812号)及《桂林市新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期限为2018815日至201921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你户坐落于桂林市七星区临江巷312层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你户口头选择产权调换,但一直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920日,你户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24715日发布了《桂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市政告字202417号)及《桂林市七星区临江巷312层潘忠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你户上述房屋进行补偿。因你户现明确选择货币补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作出以下房屋补偿补充决定:

货币补偿1324556.25元的利息为人民币139677.18元(利息暂计至2025930日,以后另计;利息计算方法:以1324556.25元为基数,从2018921日起计算至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本补充决定与《桂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市政告字202417号)附件《桂林市七星区临江巷312层潘忠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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