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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5-11260
  2. [发文机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标  题]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4. [发文字号] 市政办函〔2025〕31号
  5. [成文日期] 2025-09-19
  6. [印发日期] 2025-09-22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5-09-29
  9. [有  效  性] 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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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2 专家咨询组

2.3 监测预报组

3 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3.2 预警分级标准

3.3 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4.4 分级响应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4.6 总结评估

5 保障措施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6.2 预案培训

6.3 预案演练

6.4 预案修订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25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和节能减排,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强化污染源监控和气象技术支持,精准监测空气质量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响应机制,依据预警等级提前发布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迅速有效应对。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指挥。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应对工作,组织预测预警和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与联防联控。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重点与程序,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高效执行。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仅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管委,市气象局、桂林海事局,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2.2 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公共卫生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 3 监测预报组

由自治区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组成监测预报组,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及预报,向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应急预警和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 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并进行数据质控和分析,为空气质量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依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实时及历史环境空气质量数据、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至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预测。当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预报会商结论报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市级预警和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两个层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2.1 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或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200。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96小时,或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300。

3.3 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自治区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条件时,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发的通知,及时启动应急预警,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3.3.2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3.3.3 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按照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4.3.1 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县(市、区)级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必须包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预案措施能落地、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做到“一厂一策”。

4.3.2 应急响应规范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

4.3.3 应急减排措施比例

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原则上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两者比例总和的要求。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4.3.4 应急减排途径

(1)有效管控不同污染物。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燃煤电厂、平板玻璃、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源PM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等措施实现。

(2)各种污染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对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采用在线监控或飞行抽查等措施实施监管。

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采取在特定区域进行柴油车辆管控的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等措施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频次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4.4 分级响应措施

启动响应时,应当按照响应级别采取对应的措施。具体措施详见附件2。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区)要将本县(市、区)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5 保障措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要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提供资金保障。要加强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加强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市级各有关单位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在辖区红色预警和Ⅰ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要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各企事业单位要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2 预案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培训制度。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开展监管培训;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措施技术培训,确保措施安全有效落实。

6.3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目的、内容、规则与场景,重点检验预警发布、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演练后及时评估总结,完善机制措施。

6.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订的;

(2)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的;

(3)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7 附则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20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2.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的减排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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