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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5-01933
  2. [发文机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标  题]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4. [发文字号] 市政规〔2025〕2号
  5. [成文日期] 2025-01-22
  6. [印发日期] 2025-01-23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5-01-24
  9. [有  效  性] 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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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美丽桂林建设和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决定划定桂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者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灵川县及临桂区、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六个城区全境。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禁燃区管控规定

()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用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未经加工成型的树木、秸秆、锯末、蔗渣、稻壳等农林剩余物)。

、禁燃区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三)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817号)同时废止。

其他县()参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5122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市政规〔2025〕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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