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6日 |
| 标 题: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 | |
| 发文字号:桂市消〔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30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做好2025年度
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的通知
为规范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提升消防监管质效,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等法律规定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市2025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基层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等工作部署,围绕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深入落实“警情引导勤务”和“指导查、强保障”的工作思路,持续坚持“扎实打基础、反复抓落实”和“强基层、抓末端”的工作理念,按照规范执法、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宽进严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为基础,信用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建强以消防救援机构为消防监督检查执法主体,以乡镇(街道)承担消防监督执法的相关编制机构为检查辅助的力量体系;扩大跨部门联合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提升消防监管质效。
二、主要任务
聚焦大型商业综合体、多业态混合体、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医疗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家庭作坊、木材加工、学校实验室、施工工地、电动车辆充电、仓储物流等重点领域的隐患,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电化学储能、剧本杀、医养结合场所、旅游民宿、冷链冷库等新业态、新问题,紧盯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电气焊、装修材料、畅通消防“生命通道”等重点整治工作,结合辖区实际,相应制定本级监督计划,以“双随机+重点”的方式实施监管,同时针对投诉举报、警情研判、大数据分析获知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单位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组织开展好日常监督抽查、专项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和乡镇基层防火巡查检查等工作,严防群死群伤和“小火亡人”事故。
(一)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结合监督人员情况,按照广西消防监管调度中心发布的月度“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本级监督员日常监督抽查任务,督促开展检查,并统筹做好以下工作:
1.应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将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电化学储能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通知》《广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等规定,将消防监督检查对象信息库应按场所规模和火灾类别及危险性、行业类别、建筑类别、信用情况等条件,划分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单位小场所等,并按照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检查单位库标签分类标准》设置类别标识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2.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一般单位,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按照风险等级分级、分类实施监督抽查;对列入市场监管部门正常经营市场经营主体名录,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等不属于单位范畴的小场所,应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中占有一定比例;已经注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存在被市场监管局吊销、注销、迁出等情形的市场主体,不纳入抽查范围。
3.要将本辖区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规范性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在日常抽查任务中一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要求录入系统。
(二)开展专项整治排查
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不得开展监督检查。
1.各地要根据全国和自治区“两会”、东博会和峰会、环广西自行车世界巡回赛等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及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消防安保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重点针对本地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的对象,部署专项任务,制定检查计划,并抽取相应类别的单位场所施行消防监督检查。相关抽查比例应符合工作部署要求。
2.根据辖区产业结构、突出风险、民俗习惯等情况,结合工作部署,将相关重大项目、重点场所、传统村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场所、各类重大活动举办及配套场所、经历年排查并纳入清单管理的高风险场所等纳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抽查对象,设置单位标签,提高检查抽查率,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任务。
(三)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根据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要求,落实以下工作:
1.依托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宾馆、旅店消防安全情况、使用领域内消防产品质量、公众聚集场所相关岗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的情况等3项联合抽查事项,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发起,市场监管、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配合;教育部门牵头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检查、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联合执法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配合。
2.依托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单位食堂、网络餐饮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液体石油气瓶质量安全、住宅项目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旅游民宿、艺术类培训机构、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培训机构、药店零售企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等13个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场景的检查。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主动作为,联合涉及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方案,按要求进行抽查、公示后,开展联合检查,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结果录入相关平台、网站等进行公示,通过适当途径将检查发现问题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并跟踪整改情况,形成工作闭环。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进行的多部门联合检查任务时,可通过消防监督检查系统直接生成监督检查项目,并按要求在本地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部署依据及检查的范围、时间、结果等事项。
(四)组织乡镇基层力量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各级领导对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消防工作站的建设;要按照上级部署和形势研判要求,指导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依托基层多种力量实施日常监管,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实施消防委托执法;监管过程中,要明确乡镇消防工作站监督检查的范围为乡镇级、村屯级单位和相关小型场所,检查人员为取得相关执法资格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并针对性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安排辖区事业编制管理机构和乡镇消防工作站开展消防巡查检查。
此外,各大队要根据辖区实际积极会同当地党委政法部门联合制定相关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并通过政法部门的综治平台向基层网格力量发布检查任务,部署相关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员范围
从事消防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可作为监督检查的主、协办人员,具体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支队、大队取得相关资质的事业编制人员、防火监督岗位文员可以按照应急消〔2020〕231号《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已建成县级消防救援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消防工作站的地区,取得相关执法资格的事业编制办事员可根据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和大队专项整治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四、工作日确定
以下时间应从消防监督员的工作日内扣除:
(一)国家和自治区法定节假日;
(二)双休日;
(三)支队审批同意的休假、事假安排;
(四)经支队级以上单位审批的学习、勤务、借调等安排。
五、“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实施环节
(一)支队监管调度中心要在每月23日前将本级和所辖大队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变动情况上报总队调度中心。总队监管调度中心根据上报情况于每月26日前制定下个月的监督抽查计划,报总队领导审批后,生成、下达、公开月度监督检查任务。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可以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二)支队、大队领受的监督抽查任务原则上要在每月10日前完成;因实际工作需要并经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可延长至当月15日,情况特殊经支队主官审批同意的,可延长至当月20日;逾期未完成的,支队应按规定进行考评扣分,并列入其个人执法档案。
(三)监督检查人员有正当理由无法开展监督检查,需将相关任务移交他人办理时,由支队监管调度中心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安排其他消防监督人员实施。
(四)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和“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后续执法工作。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任务后应按要求与辖区大队完成检查资料移交工作。辖区大队内勤人员在接到资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要将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按规定报支队监管调度中心开展后续工作。
(五)支队应将月度监督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经逐级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六)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坚持柔性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要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要说明法律救济途径。
六、监督检查内容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及《消防救援局关于改进消防监管强化火灾防范工作的意见》《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相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既要“查隐患”、也要“查责任”,既要“管住事”、更要“管住人”,要推动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内容。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该人员对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是否清楚。
对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