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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筏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排筏船员管理,规范内河排筏船员适任证书换发和排筏船员任解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河排筏船员适任证书换发
排筏持有有效的排筏检验证书方视为适航,排筏船员在适航排筏上的任职资历方可作为换发《内河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水上服务资历。
根据《广西内河小型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排筏船员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有累计不少于12个月的排筏服务资历,或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有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排筏服务资历,可申请适任证书换发。不符合水上服务资历要求的排筏船员申请换发证书的,应当通过内河排筏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换发证书。
二、内河排筏船员任解职
辖区载客营运排筏实行公司化管理,排筏公司应刻制筏章(样式见附件)并妥善保管,由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为本公司持有有效《内河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排筏船员进行任职和解职,并在排筏船员的《船员服务簿》上加盖筏章,如实填写任解职情况。
三、排筏公司安全管理
排筏公司应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司员工和排筏船员管理,以公司文件形式明确为排筏船员实施任解职的指定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提交一份指定工作人员名单、公司所属排筏及对应排筏船员的清单至辖区海事处备案。如有变化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报海事处。
附件:筏章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桂林海事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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