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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48)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和尾矿库“头顶库”需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包保。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将桂林市符合包保要求的2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2座尾矿库“头顶库”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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