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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 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我支队现将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消防监督检查标准、检查文书等信息予以公示。
一、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
(一)检查层级一:市级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名称:市消防救援机构。
(二)检查层级二: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名称:县(市辖区、县级市)消防救援机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消防〔2025〕29号):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对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特殊情况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限制。
四、消防监督检查标准
(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标准
1.检查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实施细则
《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
3.程序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4、判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5.裁量标准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6.操作指南
《消防监督检查手册》。
五、检查文书
(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文书名称
1.《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3.《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4.《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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