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 制定背景
桂林是国务院于 1982 年首批公布的24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具有 2000 多年的建城史。全市共有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4 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5 处、名村 5 处, 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镇 4 处、名村 14 处,传统村落 335 处,历史文化底蕴与山水名胜交相辉映。近年来桂林市委、市政府在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的进程中,将历史文化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持续推进,并取得了多项成效。为更好的推进我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切合我市实际的保护规章,为桂林市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5.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三、 制定目的
依法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增强全社会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自觉性、主动性。
四、 主要内容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以下简称《办法》) 内容分为八章共六十八条,覆盖保护工作全流程。
第一章为总则。一是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对象;二是明确各部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具体职责,建立名城保护工作的协同机制,将保护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为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一是建立保护名录的动态更新及退出机制;二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的最新要求,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三章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维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保持城市历史轴线的尺度,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景观视廊按要求控制。规范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活动,明确新改扩建活动、消防减灾、危旧房改造等审批程序,并对破坏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设定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基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需求等现实情况,明确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
护范围内新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审批程序;规范为保护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内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而发生的宅基地置换及土地流转等活动的程序;鼓励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改善及活化利用。
第五章为历史建筑保护。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和使用。规定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明确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拆除、修缮装饰的具体要求,针对历史建筑轻微修缮活动简化程序。明确双重身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及历史建筑退出、调整机制。结合地方政策对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建立制度机制。
第六章为传承与利用。按照2025 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把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与城市更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历史文化遗产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倡导多种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利用方式路径。
第七章为监督检查。建立多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排查、处置流程,强化制度刚性。
第八章为附则。说明办法的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