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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83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2017年5月2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改进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我局对2017年印发的《桂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考核内容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增加了基础工作、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工作创新形成经验做法等),以及减分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等)。
二是附考核框架,明确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要点。
(二)考核方式方面
一是增加日常考核评价,明确日常考核的方式(包括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由各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二是明确通过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价。
(三)考核评价方面
一是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若该年度桂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8名〔5县(市)、3城区〕为A级,8名以后为B级及以下;若该年度桂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为B级及以下,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6名〔4县(市)、2城区〕为A级,6名以后为B级及以下。市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得分排在前10名为A级,10名以后为B级及以下。
二是细化了综合评议程序,市食品安全办汇总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年终评审情况,会同市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进行综合评议。
三是增加了降级情形,被降级的县(市、区)或市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考核等次由名次对应等级下调一级〔降级不改变该县(市、区)或单位考核得分,不影响其他县(市、区)和单位考核排名及等次〕。
四是对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前,次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该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四)考核结果运用方面
一是扩大了通报表扬的范围,增加了对考核排名有较大提升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或市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二是增加了约谈情形,对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县(市、区)或市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县(市、区),约谈该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自治区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市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三是明确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督促地方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加强指导。
四是明确了市食品安全办对地方创新性示范性经验做法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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