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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函〔2022〕32号)的政策解读

2023-01-06 23:0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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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桂林市涉及核与辐射的单位在各行业分布广泛。根据2022年7月份统计结果,全市现有核技术利用单位205家,涉及放射源115多枚,登记射线装置648台套。核技术在全市医疗卫生、制糖、造纸、纤维板、水泥、冶炼加工、教学科研、海关、消防等行业都获得广泛应用。辐射安全是涉及核与辐射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而辐射事故应急是辐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的调整,以及预案管理要求,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印发的《桂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原《预案》”)已不适应现行工作要求,为确保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我市重新编制了《桂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随着自治区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及多个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的机构、职责进行了改革调整,多部涉及核与辐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或进行了修订。

(一)军队管理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体制调整

根据《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环辐射〔2020〕38号)、《关于军队辐射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14〕61号)等文件的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负责对军队管理的地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体制、机制也进行相应调整。

(二)生态环境部、自治区均对辐射事故预案进行了修订

生态环境部2020年修订的《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均进行了较大调整,原《预案》已不能完全适合桂林市辐射事故应急的实际情况,为了与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自治区制定的核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需对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保障桂林市辐射环境安全的客观需要

原《预案》实施以来全市虽未发生辐射事故,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辐射事故仍时有发生,辐射事故风险仍然存在。从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全国发生了3起γ探伤行业辐射事故。因此,需要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底线思维,修订预案,以提高桂林市应对辐射事故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修订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3.2第二次修订)、《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21〕44 号)、《桂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2010〕154号)等相关要求修订。

四、《预案》修订的过程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编号:SSTT220109)要求,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人员对原《预案》进行了修改,2022年6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桂林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包括拟新增的成员单位)发函进行第一轮征求意见,共收到4个单位提出的5条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8月3日组织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理工大学、桂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的5名专家进行了评审,按照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24日向桂林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包括拟新增的成员单位)发函进行第二轮征求意见,共收到3个单位提出的6条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并修改完善后进行了公示征求了公众意见。2022年10月19日经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2022年12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2022年12月30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

五、主要内容

参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对原《预案》部分内容的顺序进行了调整,突出应急能力维持,将部分技术性、程序性内容调到附件,并对部分技术性附表做了删减,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了应急成员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附件。

修订后的《预案》共分总则、组织体系与职责、辐射事故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应急能力维持、附则以及附件等八个部分。

1.总则

主要说明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应急原则、适用范围和预案体系。

1)适用范围章节,根据《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环辐射〔2020〕38号)要求,参照自治区预案,增加“本预案不适用于军队(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和玉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核与辐射设施……。”相应内容排除了由军队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活动发生的辐射事故。

2)事故分级放在总则中与第4章应急响应跨度过大,《预案》将其调整到第4章,其他章节序号相应调整。具体内容上删除了事故分级量化指标,参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描述,以附件形式后附。

3)《预案》增加了“1.5 预案体系”相关内容。

2.组织体系与职责

衔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桂林市机构改革,对组织体系与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 14个,分别是: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武警桂林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桂林海关,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市通管办和广西三一〇核地质大队等。对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和核应急状态下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1)市监察局、民政局、安全监管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气象局不再列入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原市卫计委职责由市卫生健康委履行;原市安全监管局职责由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原市民政局职责由市发改委履行,原市文新广局职责由市委宣传部履行;原桂林警备区司令部职责由武警桂林支队履行;原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职责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行。

3)新增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新增成员单位三一〇核地质大队,协助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评价工作,放射性污染边界识别、放射性核素识别和丢失放射源的收贮工作;新增成员单位桂林海关,负责口岸辐射事故应急封锁,疏导、安置出入境滞留人员;新增成员单位市供电局,负责事故应急期间供电保障工作;新增成员单位市通讯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事故期间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4)对应自治区预案,并结合市辐射应急专业组主要职责,共设置8个专业组。删除了原责任调查组,结合工作实际,对专业组组名进行了修改。原综合协调组改为现场协调组;原事故分析与评价组改为分析与评价组;原安全保卫警戒组改为安全保卫组;原辐射监测组改为现场监测组。附件4中完善各专业组组成和职责。

3.辐射事故报告

1)“3.1 报告时限和程序参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补充了“事故责任单位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2)增加“3.2 特殊情况”相应内容。

4.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在第4章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相应章节中明确各专业组响应动作和任务。

1)参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原《预案》中第4章“4 分级响应”改为《预案》中的“4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原《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描述相应改为《预案》中的“辐射事故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2)原《预案》中“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响应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预案》中调整为“较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办启动Ⅲ级响应”,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核应急委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增加“4.2.4 特殊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内容。

3)“4.3.1 IV级响应”中级响应中补充细化各专业组具体执行程序和工作内容,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主体。

5.应急保障

包括人员保障、资金保障、信息保障、装备保障、应急文件管理等内容。对应原《预案》中第6章,为保持响应的连贯性,原《预案》中“5 应急响应终止”并入《预案》中第4章。

6.应急能力维持

为突出应急能力维持,将原《预案》中能力维持相关内容单独成章,包括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值守、宣传教育等内容。

7.附则

为保持响应的连贯性,参考自治区预案,原《预案》中“7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不在单独成章,在《预案》中“4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现。对应原《预案》中第8章内容,包括奖惩措施、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8.附件

对原《预案》中部分技术性附表做了删减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了应急成员单位联系电话、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等相关附件。

(本预案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3-383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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