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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01-10 11:04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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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随着桂林市社会经济和城市新区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显著增加,交通供给与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其中,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保有量的增长尤为突出。目前,桂林市居民出行仍以中短距离为主,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以其轻便灵活、驾驶简单、成本低廉和用途广泛等诸多优势得以广泛使用。然而,作为不参加社会管理、运营成本低廉的运输工具,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无序发展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加剧了城市交通混乱和拥堵,而且容易形成交通事故隐患,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这与桂林市建设国际旅游胜地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

为提升城市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秩序,有效管理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缓解桂林市交通混乱拥堵状况,提升城区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制定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调研方案,获取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交通管理基础数据。在调查分析基础上提出管理办法建议,对于规范城市交通秩序和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起草中意见采纳情况

为充分发扬民主,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程序要求,桂林市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召开部门内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草案)》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将《办法(草案)》挂网征求公众意见。在第一次书面征求桂林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意见时,共收到30个单位的意见回复,其中有13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36条,17个单位无修改意见。经讨论研究,拟采纳2条,暂不采纳34条。第二次、第三次书面征求桂林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意见时,其中1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29个单位无修改意见。第四次书面征求桂林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意见时,收到30个单位发来的无意见函。

三、《办法》的目标任务

制定《办法》的目的:一是满足城市交通管理需要;二是保障市民交通出行的合法权利。制定《办法》的主要任务:一是明确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进行整治;二是统一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认识,构建联合执法机制。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桂林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两大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以提升城市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秩序,有效管理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缓解桂林市交通混乱拥堵状况,提升城区交通环境,明确各方法律职责,提出切实可行解决途径和具体管理办法,为规范全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

《办法》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分类管理(第四条),管理职责(第五条)。

(二)通行管理

《办法》规定了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通行区域(第六条),交通限行(第七条)。

(三)生产销售

《办法》规定了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生产义务(第八条),销售义务(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职权(第十条)。

(四)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了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生产责任(第十一条),销售责任(第十二条),销售责任(第十三条),违法上路责任(第十四条),事故处理(第十五条),车辆属性判断(第十六条),车辆强制报废(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责任(第十八条),市容维护责任(第十九条),社会监督(第二十条),监督管理违法责任(第二十一条),配合执法责任(第二十二条),兜底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五)附则

《办法》规定了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过渡期限(第二十四条),参照适用(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第二十六条)。

五、《办法》涉及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桂林市城区”即在“大桂林”范围内实施?还是只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还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考虑到各县与桂林市情况的差异,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选择“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这也与办法的标题《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更贴切。桂林市各县(市)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办法》执行标准

对于各类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规范化管理,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是本《办法》制定的主要执行标准。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1268-2014)等。2015年《立法法》(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地方在对“城乡规划、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景观保护和建设”等方面立法提供了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支持,也为《办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七、理解执行《办法》注意事项

(一)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登记管理

《办法》对于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登记管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分别按照不同车辆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管理。不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满足车辆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或非法组装、拼装、改装的车辆不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机动车登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于不同属性的车辆都有相应明确的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不达标、以及非法组装、改装、拼装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予以审核登记。(二)关于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需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或同意的问题

(二)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销售管理

《办法》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销售环节作了相应的规定,销售商不得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组装、拼装的车辆。在售卖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时,应依法向购买者告知人车辆行驶范围、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目前很多销售商在销售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时,采用隐瞒、虚假宣传、欺诈等方式售卖无法审核登记且不应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导致购买者误以为该车辆可以上路,从而购买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方面对购买者自身的权益容易造成损坏,另一方面也对桂林市交通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通行管理

针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通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只有在审核登记后方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行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不能在道路上或者规定区域内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1268-2014)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不允许在道路上或指定区域内行驶。

八、《办法》关键词诠释

(一)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

人力、电动、燃油三轮车与电动机驱动的四轮车。

(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即为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三)违法销售的产品

指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包括尚未销售和已经售出的该类车辆。

九、《办法》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的施行可以减少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无序通行,减少城市交通事故发生率,显著缓解桂林市城市交通压力并加强桂林市道路交通法治化建设。可以降低城市的交通事故死亡率、提高市民对交通便捷程度的满意率与人均道路拥有面积等在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标准中涉及公共交通的指标。可以保障人民出行合法权益,合理规划道路通行资源,对涉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更加明细化。可以整合执法权限,避免政出多门,为规范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产业的发展起示范与引领作用。从源头上根治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带来的交通问题,能够切实改善桂林市的道路交通状况,从而为树立桂林市国际旅游胜地的城市品牌夯实了基础。

十、《办法》新旧政策差异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本办法新设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登记管理问题

对于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登记管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分别按照不同车辆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管理。不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满足车辆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或非法组装、拼装、改装的车辆不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机动车登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于不同属性的车辆都有相应明确的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不达标、以及非法组装、改装、拼装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予以审核登记。

(二)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销售管理问题

《办法》应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销售环节作相应的规定,销售商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组装、拼装的车辆。在售卖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时,应依法向购买者告知人车辆行驶范围、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目前很多销售商在销售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时,采用隐瞒、虚假宣传、欺诈等方式售卖无法审核登记且不应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导致购买者误以为该车辆可以上路,从而购买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方面对购买者自身的权益容易造成损坏,另一方面也对桂林市交通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通行管理问题

针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通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各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只有在审核登记后方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行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不能在道路上或者规定区域内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1268-2014)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不允许在道路上或指定区域内行驶。

(四)强化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源头把控

《办法》应当强化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源头的把控,严格控制车辆增量。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源头把控除了上文提到的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执法责任外,还应当明确销售商家的责任与义务,对销售商家的销售行为应当予以明确的规制并强调违法责任,《办法》的法规条文应当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顶格设置,加重销售商家的违法成本,倒逼销售商家依法依规经营,使市场秩序得到良性逆转。

十一、《办法》特色亮点

(一)明确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进行整治

在兼顾民众的民生需求以及交通秩序整顿法治化需求的基础上,《办法》针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不能进行审核登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予以严格规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无序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扰乱了桂林市正常的交通秩序,加剧了城市交通混乱和拥堵,而且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侵犯了社会公众交通出行权益,影响桂林市的“创城”工作与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因此在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通行管理等环节都需严格规制。

目前国内各省市针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办法中,大部分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都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明确的认定与管理,甚至部分省市对明显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按非机动车管理。其中的典型代表有《秦皇岛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将电动三轮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管理范畴,这样的设定是违背相关上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标准的,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本《办法》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进行分类管理。

(二)统一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认识,构建联合执法机制

《办法》明确了各个部门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执法责任,形成统一的认识。在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无序发展过程中,由于各部门的执法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各个管理环节没有形成良好的衔接,导致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就出现了监管漏洞,生产商、销售商大多采用虚假宣传、欺诈等不法行为诱导购买者购买车辆,加速了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保有量持续增长。

目前,各执法部门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执法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执法过程中没有形成高效的联合执法机制。规制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不能仅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交通违法的角度予以规制,必须从生产、销售、审核登记、日常监管等环节逐一衔接,由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统一的联合执法机制,才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治意识,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并且做到遵章出行。

通过制定《办法》,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税务、民政、环保、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都纳入管理主体,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构建联合执法机制,通过齐抓共管,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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