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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市政规〔2025〕1号)

2025-01-24 1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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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拓宽和规范补偿安置渠道,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桂林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房票办法》)。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主要内容解读

《房票办法》包括总则、房源筹集、房票管理、资金保障、其他规定和附则,共六个章节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为:

()第  总则

1.房票、房票安置的定义:《房票办法》明确房票是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城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

2.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是集体土地上经征收方案中认定的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经过申报、审核、公示、确认程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

二是国有土地上经征收方案认定的合法住宅房屋,经过审核、公示、确认程序认定 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

3.城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具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工作,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房源超市,统一监制房票。

(二)第二章房源筹集

1.房票安置房源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持有的配建产权移交房及 可用于支配的其他商品住宅、拆迁安置住宅等房源;二是城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企业)筹集的房源;三是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市辖区内接受房票结算的房开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的房源由城区政(管委会)筹集并纳入房源超市。

2.为避免交付风险,上述房源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建设地址位于桂林市辖区范围内;(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原则上在12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参与房票安置并满足交房条件。

3.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开企业应向城区政府(管委会)提交相关材料报名,并书面承诺使用房票的价格不高于同项目、同类住宅房源对外销售的最低价格,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三)第三章  房票管理

1.房票价值由基础补偿金额和政策性奖励组成。房票价值及奖励机制由城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等单位共同审议确认。

2.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房票登记以被征收人为单位,被征收人可合并使用,原则上可以并仅限用于被征收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

3.房票优先用于购买安置住宅,不得质押和套取现金。

被征收人满足在市辖区(桂林市六城区)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  住宅的,可选购已纳入房源超市的商业、办公、车位等各类商品房屋。也可转让房票(仅限转让一次),经城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核定登记  变更,登记变更完成视为对被征收人已落实安置。

房票转让后,房票受让人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房屋受让人不得兑换现金和享受奖励。

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其继承人、监护人应当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相关证明,向城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

4.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房票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住宅房源,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城区政府(管委会)实时做好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源的监管工作。

5.被征收人使用房票价值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筹缴纳;房票价值超过购房价款的,剩余部分可用于购买已纳入房源超市的商业、办公、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屋,不足以支付购买价款部分,由房票持有人支付。也可将剩余房票价值兑换现金(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房票价值10%的金额)。

  (四)第四章  资金保障

1.房票价值从项目征拆补偿资金支出,列入项目征拆成本,可使用专项借款资金。

2.房票价值兑付应根据征拆的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由城区政府(管委会)向项目业主、土地储备机构、财政部门等单位申请拨付房票价值,项目业主、土地储备机构、财政部门等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五)第五章  其他规定

1.房票自出具之日起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1年,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房票记载人可持房票向房票核发单位按基础补偿金额改换其他补偿安置方式。房票受让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房票使用期限延长六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使用房票的,相关责任由房票受让人承担。

2.为保障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的价格不高于同项目、同类住宅房源对外销售价格,筹集的房源作为安置房源期间,使用房票购房的近三个月,房开企业对外销售同项目住宅房源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筹集协议的平均预约价格的,城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筹集房源的预约价格×下浮比例(下浮比例=平均销售价格/平均预约价格)与房开企业办理结算;平均销售价格高于筹集协议的平均预约价格的,城区政府(管委)按预约价格与房开企业办理结算。

  (六)第六章  附则

1.市辖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房票安置办法。城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2.《房票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房票办法》实施后有效期2年。

相关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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