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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对冲业务细则》的通知(市公积金〔2026〕1号)

2026-01-09 19:02     来源: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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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各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压力,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服务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自2026年1月8起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对冲业务,现将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对冲业务细则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对冲业务定义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对冲(以下简称“商贷按月对冲”)是指符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委托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前一个月无停缴记录,且账户状态正常(未被冻结或封存);

(二)该笔商业贷款须已正常还款一期以上,且剩余还贷期限不少于12期;

(三)申请人信用状况良好,申请时该笔商业贷款无逾期欠款;

(四)申请人须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该笔商业贷款信息;

(五)申请人及配偶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先办理公积金按月对冲,才能申请商贷按月对冲。

(六)申请人有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业务的签约时须保留两个月还贷本息金额、灵活就业人员须保留三个月还贷本息金额。

(七)该笔商业贷款的贷款银行和按月对冲签约银行须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

三、商贷按月对冲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身份证、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本人一类银行卡原件、结婚证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商贷按月对冲,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后,次月开始生效。

四、商贷按月对冲办理规则

(一)商贷按月对冲划转时间为商业贷款还款日之后的任意一日,若同时存在公积金按月对冲业务,则商贷按月对冲划转时间须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日以后。

(二)资金划转顺序依次为: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配偶 (共有人)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00元的,不能划转。);

(三)商贷按月对冲采用报账制,提取金额按该笔商业贷款上月实际还款额核定(逾期罚息不计入)。

(四)商贷按月对冲申请前,可提取原未提取的还贷部分,已经办理商贷按月对冲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提取。

(五)申请人成功办理商贷按月对冲后,原签约的按年约定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六)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1.申请人贷款本息已结清;

2.申请人(含配偶)账户停缴、异地转移、离职提取、退休提取;

3.申请人(含配偶)账户被有关部门依法冻结; 

4.申请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有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6.遇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

五、注意事项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每月还款日3个工作日前办理对冲还贷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1.按月对冲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

2.申请人银行还款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按月对冲期间若发生操作失误、网络故障等非常规错误造成数据遗漏、不准确等现象,申请人应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联系并按规定进行纠错。

(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冻结,致使公积金账户不能正常划转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实时关注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并在银行还款账户上保留足够的还贷资金,因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导致还贷失败出现逾期情况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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