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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上午09:30,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顺意先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强先生,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玉山女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周春林先生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科四级调研员廖严昌主持。

廖严昌: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桂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为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条例》,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顺意先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强先生、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玉山女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周春林先生,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
首先,请李顺意先生介绍《条例》的总体情况,周春林先生就贯彻落实《条例》作介绍。

李顺意: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12月26日,桂林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5年5月29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既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也为提升人居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支撑。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必要性及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相继发布政策文件,对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安排。近年来,桂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依照“城市大海绵”、“片区中海绵”和“地块小海绵”三位一体的海绵城市建设思路,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因地制宜采用“桂林方式”,深入推进打造“桂林样板”。2022年5月,桂林市成功入选国家“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因此,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不仅可以推动桂林市加快构建海绵体系,增强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能力,还能加快修复城市水生态功能,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推动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八条。
第一条阐述本《条例》立法目的。
第二条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将《条例》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并明确海绵城市的概念。
第三条是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基本原则的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原则规定。
第四、第五条是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职责规定,主要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任分工,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七、八条是关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衔接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旨在构建海绵城市建设从顶层设计到专项落实的传导路径。
第九条是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内容,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是关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规定,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划拨或出让、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各项指标和要求。
第十四条是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规定。
第十五、十六条是关于运行维护责任人及其应当落实的运行维护职责的规定。
第十七条是关于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禁止行为的规定,重点明确了三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主要是明确《条例》颁布实施的具体时间。
三、《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管控制度。《条例》将项目类型覆盖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部门,从规划源头、项目前期、施工过程、验收交付等全过程各环节作出规定,做到全行业覆盖、全周期管控。突出规划引领作用,规定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批准程序。明确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并全过程管控的建设职责,并对相关参建单位的职责以及验收交付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条例》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运行维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分别设置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对社会关切度较高的城市内涝治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积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突显地方特色。《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受地质条件、项目建设特点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条例》还立足桂林“千峰环野立,一水抱城流”的独特风貌和“桂林山水甲天下”的良好自然形势,对水环境提升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以此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改善城市品质和居住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丽宜居城市的新期盼。
在此,我们也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严格规范执法,确保《条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周春林: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刚才李顺意副秘书长对《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作了介绍,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作简要发言。
颁布实施《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和漓江生态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建设、可持续发展,助力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重要举措,也是高质量完成海绵城市示范市建设的现实需要。为保障《条例》贯彻落实,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持续推进:
一、全方位学习。在全市城建系统开展宣传贯彻学习活动,邀请行业专家学者开展专题培训,深入宣传领会《条例》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人才培养。印制《条例》供干部职工学习使用,提高《条例》的熟练运用水平,既要深入学习领会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把握核心要义,确保相关人员搞懂、吃透,又要联系实际创新性思考、创造性运用。
二、多角度宣传。把《条例》的宣传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项目等活动。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海绵城市理念、爱护海绵城市设施、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协调各县(市、区)依托属地融媒体资源向公众做好宣传工作,扩大《条例》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的广泛群众基础。
三、高质量实施。根据《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制定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实施。一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制定实施配套规定,进一步落实和细化有关政策要求。根据《条例》规定,立足桂林实际,围绕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出台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明确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全流程规范指导,确保《条例》有效落地落实。二是严格项目管控。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按照《条例》和配套实施政策相关要求严格管控,从立项到施工图都应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设计,在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是强化全过程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维护”原则确定运维管理单位,加强海绵设施的巡查和管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破坏、损毁海绵城市设施设备的行为。构筑全过程闭环监管链条,加强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确保高效运行,避免和防止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建而不用”或者“建后荒废”等情况。
接下来,我们将以《条例》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根本遵循和工作指南,齐心协力推动各项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加快落实,及时总结海绵城市建设经验,确保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常态化推进,让海绵城市建设成果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谢谢!

桂林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请问《条例》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做了哪些规定,以确保海绵城市设计理念得到执行?

徐强:
感谢您的提问。
为确保海绵城市设计理念有效执行,构建了规划引领、标准约束、全程审查、责任闭环的立体化制度体系,具体规定如下:
一、加强顶层规划设计。一是专项规划统领,《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联合多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所需的渗、滞、蓄、净、用、排等空间布局,排水分区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的基础依据。二是多规合一约束,《条例》第七条明确道路、绿地、水系统等专项规划编制或修改时必须与海绵专项规划衔接,避免设计冲突,例如绿地规划需预留下沉式绿地空间。
二、设计环节技术标准化。《条例》第八条规定针对桂林喀斯特地貌特点,制定海绵设施标准图集、技术导则,确保设计科学适配。设计文件专篇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也应当在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
三、建设全过程管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技术标准,对设计成果合规性负总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篇要求设计,不得规避设施功能,例如擅自将雨水花园改为普通绿地,建筑与住宅小区阳台、露台等设施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将海绵设计纳入工程审查范围。《条例》旨在通过规划定目标、标准保科学、审查控过程,将海绵设计理念转化为可量化、可审查、可追责的刚性要求,确保设计理念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请问《条例》对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有怎样的规定?

陈玉山:
根据《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全面落实以下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建筑与住宅小区。立体绿化与雨水调蓄,因地制宜采用立体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升雨水积存、蓄滞和利用能力。规范排水管网: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建筑物阳台、露台等排水管道必须接入污水管网,禁止直排环境。
二、城市道路、广场与停车场。改变雨水排放方式:摒弃快排、直排模式,增强雨水消纳功能。透水铺装与收集设施,提高透水铺装率,并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低影响开发措施,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措施,强化“海绵体”功能。蓄滞周边雨水,有条件的区域需为周边雨水蓄滞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消除内涝点:改造消除易积易涝区域,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污染:处理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岸线净化。防渗防溢流:沿岸截流干管建设需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水体整治。恢复自然连通:注重水系自然连通性修复与保护。增强调蓄能力:提升水体流动性、自我恢复功能及雨洪径流调蓄能力。通过多维度技术措施,系统性提升城市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及生态保护能力,构建“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中国日报记者: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如何划分?维护不当需承担哪些责任?
陈玉山:
感谢您的提问。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管理人负责;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有关运行维护责任,主要包括日常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如及时清理垃圾、疏通雨水花园;高风险区域,如地下通道、湿塘,必须设置防坠警示标识,防范安全事故;设置禁止行为,严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废液、擅自拆除设施;规定了设施恢复责任,因维护不当导致设施失效的,责任人需自费恢复原状。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因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改动设施的,须经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承担改建费用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桂林生活网记者:
下面我想问个市民群众比较关切的问题,《条例》中提到了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那么请问哪些建设项目可豁免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豁免后是否完全无需建设海绵设施?
周春林:
感谢您的提问。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桂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海绵城市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如小型装修、应急抢险工程、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在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豁免并不等同于完全无需建设,而是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条例》出台前,桂林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市政办函〔2023〕29号),该规范性文件对某些没有条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的工业、仓储、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政路桥等类型项目纳入豁免清单管理。像一些小型建设项目,如城区社区翻新凉亭,可采用简易雨水花园或透水铺装。严重受地质条件影响的项目,如在岩溶区的建设项目,可侧重雨水收集回用而不是一律强制性要求采取下渗式海绵设施。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廖严昌:
谢谢各位发布人的介绍!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现场提问先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关注的问题,可以在发布会后,与发布单位进行沟通采访。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发布人,也感谢现场记者朋友们的积极参与,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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