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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下表,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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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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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级别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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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600元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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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3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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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 |
100元 |
100元 |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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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支付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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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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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 |
9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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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7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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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级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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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及省直三级 |
55% |
45% |
三、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支付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报销比例。
1.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短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
2.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转诊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3. 不符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四、2024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38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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