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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社〔2022〕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2022-07-06 10:30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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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社〔2022〕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

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6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472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38元)。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4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5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68元、自治区财政负担682元)。

(三)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2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3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416元、自治区财政负担404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4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12元、自治区财政负担278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16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1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08元、自治区财政负担152元)。

二、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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