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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5-01727
  2. [发文机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标  题] 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象山-桂林市2024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4. [发文字号] 市政告字〔2024〕34号
  5. [成文日期] 2024-12-24
  6. [印发日期] 2024-12-24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12-25
  9. [有  效  性] 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象山-桂林市2024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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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1237公顷,作为我市2024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次名称

桂林市2024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象山区二塘乡湴塘村民委员会湴塘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共1.1237公顷(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二)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8号)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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