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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5-01713
  2. [发文机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标  题]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发文字号] 市政规〔2024〕11号
  5. [成文日期] 2024-11-29
  6. [印发日期] 2024-11-29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12-09
  9. [有  效  性] 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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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41129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节水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节水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巩固桂林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

市、区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水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

级政府、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重要节点,定期开展节水主题活动,提升公众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节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城市使用的水量,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城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居民用水按不同水源、不同用途实行分别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和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根据用水单位的用水内容和规模,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变化要求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条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季度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供水主管部门,超定额(计划)用水单位名单由供水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水实行计量收费,并对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第十城市节水、住房城乡建设、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调查统计制度,做好城市节水统计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和节水情况。

第三章 节水措施

十三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掌握用水水平,挖掘节水潜力。

第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节水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设施漏损控制制度,降低管网漏损率。

第十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其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项目,未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器具,节约用水。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十游泳、洗浴、洗车、洗衣、高尔夫球场等特种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设备,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用水,应当实行装表计量计价,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给水设施产权人和取水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公共给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防止漏

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批准建成的上述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未经批准的取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

第二十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二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等节水载体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保障和监督

二十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市节水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城市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广;

(二)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的管理;

(三)城市节水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城市节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五)其他与城市节水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十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管理工作要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水技术研究和节水设施的研制,推广先进技术。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城市节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领域、行业、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水户或者用水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文件下载】市政规〔2024〕1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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