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精神,结合我市2019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300元。
二、此次提高标准后,城区城市低保资金补助按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低保资金补助按每人每月235元筹集。各县(市、区)所需城乡低保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渠道筹集。
三、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政策解读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 我市统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