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盛卓、吴敏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保障企业用气合理价位,减轻制造业企业负担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管理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规定,城镇管道燃气实行配气价格管理,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按年度计算,燃气企业非居民各类用气综合加权平均配气价格不得超过权限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建立并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购气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终端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当前企业用气价格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由用气企业与供气企业协商确定,后续价格按联动机制确定的价格执行。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市出台及落实的阶段性降低制造业企业用气成本情况。新冠疫情发生后,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我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精神,出台了支持政策。明确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31日,提前执行淡季用气价格政策,阶段性降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广西分公司供应气量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确保了门站价格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同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桂林实际,下文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桂林新奥、桂林港华两家供气企业供气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企业、定点收治医院、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以及2020年3月底前复工和新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含天然气发电项目)等用户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标准上降低5%(每立方米0.2元)。2021年,明确自1月1日至3月31日,对桂林新奥、桂林港华燃气公司供气的3月31日前新开工、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物流运输等行业的非居民用气,在现行标准上每立方米降低0.2元。
三、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联动调整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有关规定,自2021年5月以来,我委根据燃气企业进气成本变动情况,先后四次联动调整桂林新奥、桂林港华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2021年9月1日,因桂林新奥燃气公司进气价格由2.02元/立方米上涨到2.26元/立方米,按照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的规定,联动调整该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0.25元/立方米,各用气企业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明确为: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2021年12月1日,因该公司平均上游进气价格由原来的2.26元/立方米上涨到2.6742元/立方米,按规定联动调整该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0.43元/立方米。2022年6月1日,因公司进气价格由原来的2.6742元/立方米上涨到3.124元/立方米,联动调整该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0.37元/立方米。2022年11月1日,因公司进气价格由原来的3.124元/立方米上涨到3.5342元/立方米,联动调整该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0.40元/立方米。2021年以来,新奥燃气公司进气成本增加3.5342-2.02=1.5142元/立方米,销售价格增加0.25+0.43+0.37+0.40=1.45元/立方米。2023年度用气淡季(4-10月份),经初步测算,拟启动联动调整机制,下调新奥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利用政策空间,及时联动调整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时疏导进气成本,推进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同时,加强对燃气企业配气价格监管,推动燃气企业按用气量大小给予用气企业不同的价格,以达到量多价优的效果。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